前夫以夫妻名義辦信用卡逾期60萬 女子不服共同償還申請抗訴

前夫以夫妻名義辦信用卡逾期60萬 女子不服共同償還申請抗訴
2021年09月23日 16:29 紅星新聞

  原標題:前夫以夫妻名義辦信用卡逾期60萬,女子不服共同償還申請抗訴

  來源:紅星新聞

  前夫信用卡逾期,成都的莫女士卻成了共同被告,她到現在也想不通。

  2012年5月,已經離婚3個月的前夫竟以夫妻的名義向銀行申領了信用卡,之后逾期欠款60多萬元。前夫被告上法庭,莫女士也成了被告。

  “我什么也不知道,竟然要承擔前夫的債務。”莫女士不解,她表示法院的傳票、判決書等相關法律文書都是寄到了丈夫那里,“這么多年,我的電話、住址都沒有變過,什么也沒收到過。”

  莫女士說:“明明已經離婚,我也沒到現場,銀行為什么不對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核呢?”

  2019年,莫女士向成都市中院提出再審,但因“超過申請再審的時限”,申請被駁回。“我之前都不知道有這個案子,怎么可能及時發現并申請再審呢?”今年8月,莫女士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請求抗訴申請書》。

  9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檢察院確認收到了申請,并表示“尚在辦理中”。

  莫名成被告買機票時被指“失信被執行人”女子才得知要償還前夫信用卡欠款

  “大約是2018年發現的。”莫女士表示,當時準備外出參加活動,要上網訂機票,等輸入了自己的身份證號,卻發現“系統提示說買不了機票”。

  莫女士只記得“失信被執行人”的字眼,她讓兒子幫著上網查了一下,“結果發現有個案子,是信用卡借款糾紛,和我前夫有關。”

  莫女士向記者展示了判決書。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當時的成都農村商業銀行崇州崇陽分理處訴稱,莫女士的前夫彭某于2012年5月向該行申領了信用卡。截至2015年5月22日,信用卡逾期未還長達4個月,其中本金49萬余元,逾期利息、滯納金及其他費用11.68余萬元。銀行提到,彭某與莫女士系夫妻關系,這筆債務也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償。”

  由于彭某與莫女士未到庭,案件作缺席審理。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彭某與莫女士支付銀行欠款的本金、利息以及滯納金。

莫女士的結婚證顯示2012年2月注銷莫女士的結婚證顯示2012年2月注銷

  莫女士稱,對于該起案件,她沒有收到過法院的傳票、起訴狀,也沒有接到過法院的電話。更重要的是,莫女士稱,前夫辦卡時,兩人早已離婚3個多月。她向記者展示了與前夫已注銷的結婚證——兩人于2012年2月離婚。

  莫女士還向記者展示了她獲得的前夫申請信用卡的資料。記者注意到,彭某申請的是成都農商行的“商匯通”信用卡,配偶信息一欄赫然填著莫女士的個人信息。此外,彭某還提交了與莫女士持有的結婚證復印件,以及莫女士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

彭某申請信用卡資料,填寫了莫女士的信息彭某申請信用卡資料,填寫了莫女士的信息

  “結婚證復印件不知道他怎么弄到的。”莫女士說,也許是兩人離婚前,彭某復印的。至于有其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莫女士解釋,因為之前和丈夫一起辦公司,“公司業務經常需要用到我的身份證,所以為了方便起見,我準備了很多份簽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在公司。”

  莫女士對此質疑道:“銀行沒有審查資料嗎?”

  莫女士說,她試著找過前夫,“但是聯系不上。”明明已經離婚了,為什么還要以夫妻身份申請信用卡呢?

  記者也嘗試聯系莫女士的前夫彭某,但電話、短信均無回應。

  申請再審被駁回女方稱前夫辦信用卡時已離婚銀行表示信用卡為借款匹配

  要不是因為買機票,莫女士一直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要和前夫共同承擔其逾期信用卡債務。她表示,彭某申請信用卡的時間是兩人離婚之后,因此案涉款項不屬于夫妻共同借款,而且自己從未收到過一審法院關于該案件的任何法律文書。

  于是,莫女士經人介紹,找律師向法院進行反映,并于2019年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時,成都農村商業銀行崇州崇陽支行作為被申請人出席。莫女士向記者出示了法院詢問聽證記錄。

  記者注意到,銀行表示對莫女士與前夫的離婚證沒有異議,但認為信用卡不是單獨的事,“他們在2011年11月申請500萬個人貸款,之后按照我行相關規定,又給借款人匹配信用卡,即再審申請人配偶(彭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我行申請的信用卡。”

  另一方面,銀行認為,即使是雙方離婚后,“夫妻關系對外來說是延續的。”銀行提到了兩人的公司在雙方離婚后的貸款文件,“2012年11月公司的借款合同,(莫女士)是股東,也有加蓋公章的結婚證復印件,印證在借款期間是以夫妻名義對外借債的。”

成都市中院的判決認為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時限成都市中院的判決認為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時限

  不過,莫女士對銀行的說法并不認可。對于離婚前那筆500萬元貸款,莫女士有印象,她作為家屬簽署了承諾書,表示這是“家庭共同債務”,“但銀行并沒有說過要配套辦理信用卡的事,這是兩起獨立的事。”

  至于離婚后的貸款合同中蓋有公司公章的結婚證復印件,莫女士說:“那不是我提交的,公司的公章也是前夫彭某在掌管。”她表示,事實上,離婚后自己就沒有管公司的事了。

  2019年10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莫女士的再審申請。法院認為,莫女士提起再審申請已經超過申請再審的時限,“且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證據……”

  9月23日,記者聯系了成都農村商業銀行崇州崇陽支行(原成都農村商業銀行崇州崇陽分理處)。崇州支行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在了解情況以后,回應了記者。他重申此前成都市中院已經駁回莫女士的訴求,并建議莫女士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記者試圖了解更多情況時,他表示:“我們不接受任何采訪。”

  申請抗訴

  檢察院稱“正在辦理中”被執行人牽涉的是另一起借款合同案

  “我之前都不知道這個案子,怎么能及時發現并申請再審呢?”莫女士說。“前夫彭某申請信用卡時,我沒有到現場,銀行難道不對彭某提交的結婚證復印件進行審查嗎?”

  莫女士說,這么多年以來,自己的住址、電話都沒有變過,“可是,我從來沒有收到過崇州市人民法院關于這個案子的法律文書,無論是起訴狀、傳票、應訴及舉證通知書,還是判決書。電話也沒有接到過。”

  她表示,前夫彭某收到過崇州市人民法院寄送的相關法律文書,并接到了法院的電話。法院的“送達回執”顯示,判決書于2015年送到“四川領秀文具有限責任公司”,由門衛簽收。莫女士稱,她和前夫曾是這家公司的股東,前夫是法人代表,不過2013年7月,她退出了公司。

法院的送達記錄,顯示送到了公司門衛處法院的送達記錄,顯示送到了公司門衛處

  記者了解到,信用卡借款糾紛案于2015年7月20日庭審,當天,崇州市人民法院曾電話聯系過彭某,來自法庭的通話記錄顯示,彭某確認收到了相關法律文書。

  關于這起案件,記者嘗試聯系崇州市人民法院審管辦了解情況,于9月22日下午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了采訪函。但是截至發稿時,對方表示還在走流程。

開庭當天,法院電話聯系過彭某開庭當天,法院電話聯系過彭某

  記者了解到,今年8月17日,莫女士提交了《請求抗訴申請書》。其中表示,“請求崇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2015)崇州民初字第241號《民事判決書》提出檢察建議或提請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紅星新聞記者又聯系崇州市人民檢察院,該院一位工作人員確認收到了莫女士提交的申請。該工作人員解釋,出于保障莫女士權利的考慮,他們會依據職能介入,對案件進行監督,“已經聯系過執行法官。我們正在辦理中,如果有進展,我們會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律師的。”

  至于莫女士被執行“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該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這涉及的是彭某、莫女士與銀行的另一起借款合同案件,“還沒有還清,資不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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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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