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跨境金融研究院
作者:王志毅 金子恒
近日,吳亦凡與都美竹事件頻頻上熱搜,昨天北京市公安局通報吳亦凡事件,將吳亦凡于、都美竹從交往到微博惡戰的事實公布于大眾眼前,具體可看:北京警方通報吳亦凡事件,證實了7月11日吳亦凡母親分兩次向都美竹賬戶轉賬50萬元。
據都美竹公布的視頻資料顯示,境內非居民WU YI FAN、WU STACEY YU給境內居民都美竹賬戶分別轉賬20萬元、30萬元,付款行備注付款人身份是“NonResident”。
先試著回答下都小姐的問題
Q:轉賬人是拼音,大概率是是外籍銀行卡吧,nonresisdent是啥意思?
A:大概率是境內銀行卡,而不是外籍銀行卡。
“NonResident”指的非居民,也就是境外的企業或者個人,比如NRA賬戶(境外企業在境內銀行開立的非居民賬戶)就是Non Resident Account的縮寫。
境內付款銀行在辦理其非居民客戶向境內居民付款業務時,在付款報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樣,便于境內收款銀行識別該筆款項的來源。
從交易附言來看,備注“NonResident”字樣,這是外匯局對于國內銀行的國際收支申報的要求,因此匯款銀行大概率為境內銀行。
而且匯款賬戶以6231開頭,“62”開頭是銀聯卡的標識,百度了下,6231可能是上海農商行開立的境內銀行卡。
由此引申出的問題是
1、非居民個人WU YI FAN在境內開立的個人銀行卡能夠直接劃轉人民幣給都美竹嘛?需要審單嘛?
2、都美竹需要做國際收支申報嘛?這筆業務算不算跨境人民幣?需要報送RCPMIS(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嘛?
先說結論,后文再分析
1、可以直接劃轉,不需要審單
2、不需要做國際收支申報,也不用報RCPMIS
境外個人能直接用境內銀行卡轉賬人民幣給境內個人嘛?
首先,對境外個人,要區分是外幣還是人民幣業務。
對于境外個人的外匯管理,因為默認老外有外幣是正常的,因此管理的要求跟境內個人正相反。比如老外可以直接從境外收外幣而沒有額度限制,但是如果要結匯在境內使用的話,5萬美元內的結匯有便利化額度可直接結匯,超過額度的就需要審核境內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比如境外個人在境內有生活消費類的支出,購車可以憑購車合同和發票辦理、租房可以憑租賃合同或付款通知辦理。
但是,如果是中國人從境外收到外匯要結匯境內使用,審核的重點在于境外的資金來源,比如現在出國就業的中國居民越來越多,辦理職工報酬收入結匯可以憑雇傭合同證明資金來源。
簡單來說,外幣結匯方面,老外審境內用途,中國人審境外來源。
而且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禁止外幣計價結算,境內只有同戶名或者近親屬之間才能夠外幣劃轉。
小結:
1、WU YI FAN和都美竹顯然還沒有成為近親屬,因此如果要直接劃轉外幣的話是不行的
2、如果WU YI FAN用境外收到的外匯結匯后在境內使用,那么需要審單和申報境內用途。似乎無論是申報生活消費類支出還是學習支出都是不妥的,更何況也不會有合同、發票
3、5萬美元內的結匯理論上不用審單,但應該也不夠用吧
目前,中國人結匯和購匯的便利化額度都是5萬美元,而老外只有結匯的5萬便利化額度。額度內的結售匯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網銀或者銀行柜面直接辦理,超過年度便利化額度需要憑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給銀行審單后才能辦理。
另一方面,如果是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那在境內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可以直接用銀行卡進行轉賬。
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規定: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根據外匯局官網2015年6月8日的問答:
問:境外個人是否可以購買境內商業銀行發行的外幣或人民幣理財產品?
答:在境內工作、居住滿1年的境外個人,可以用來源于境內的收入購買商業銀行發行的外幣或人民幣理財產品。
因此,只要是境內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境外個人也可以像境內個人一樣正常使用,比如理財、購房(限一套自用,也可境外匯入結匯,需滿足當地的限購政策),或者像加拿大籍WU YI FAN一樣愛轉給誰轉給誰。
現實中也有不少銀行在沒有審核資金來源的情況下直接為境外個人通過銀行卡違規購買了境內的銀行理財、基金和保險等金融產品,比如雖然境內有合法收入,但實際購買理財的資金卻是從境外匯入后結匯。這樣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最后按違規辦理資本項目收付進行了處罰。
目前,對于境內非居民個人這塊的管理要求比較模糊,個人外匯賬戶的規定是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但對于人民幣沒有提及。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
劃轉賬戶分別屬于境內個人、境外個人的,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且應符合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的規定
境外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同樣要面臨外匯局的處罰。
不管是境外機構還是境外個人在境內使用外匯也要遵守外管規定。
7月16日,外匯局公布十則處罰案例,其中境外個人陳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被處以罰款730.2萬元人民幣,并納入人行征信系統。
需要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嗎?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匯發〔2019〕25號)中規定: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進行間接申報。
也就是境內居民個人都小姐與通過銀行卡轉賬的WU YI FAN、WU STACEY YU(境內非居民)之間的人民幣收付款不需要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境內非居民”是指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收付款業務的非中國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機構和個人。
此次WU YI FAN通過境內銀行轉賬就是境內非居民個人的概念。
此外,該筆劃轉本質上是境內銀行賬戶之間的劃轉,應當也不屬于跨境人民幣業務,因此不需要報送RCPMIS。
(注:外管BOP和人行RCPMIS的采集口徑也不一樣,前者按“居民-非居民”原則,后者按“地理跨境”原則)
基本概念
國際收支申報
國際收支統計可以反映一個經濟體與其他經濟體發生的經濟交易,以及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具體包括國際收支平衡表(Balance of Payments,簡稱BOP)和國際投資頭寸表(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簡稱IIP)。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是我國國際收支申報的基礎性法規,規定了我國國際收支申報范圍涵蓋中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但是也有特殊情形下是不需要進行間接申報的:
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進行間接申報;
對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居民個人涉外收付款,可以不進行間接申報(境內的非居民個人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不管金額多少,都需要進行間接申報)
除涉及資本項目管理、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代發工資類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內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內居民機構和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進行間接申報。
RCPMIS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MB Cross Border Payment&Receip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簡稱RCPMIS),是收集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管理系統,對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及預警。
居民與非居民身份認定
我國居民與非居民身份可以分為機構和個人。
機構按照注冊地國家或地區確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個人按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確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對于持有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其他中國有效證件的個人,認定為中國居民。
對于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證、外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證件的個人,認定為中國非居民。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 的通知匯發〔2020〕16 號: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 號)的決定,機構居民身份認定的主要依據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個人居民身份認定的主要依據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實踐中按照永久居留證、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證件來認定。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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