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男員工收藏愛馬仕等大牌絲巾1374條背后:操縱貴金屬系統職務侵占兩千多萬元

交行男員工收藏愛馬仕等大牌絲巾1374條背后:操縱貴金屬系統職務侵占兩千多萬元
2021年07月23日 08:09 界面新聞

  原標題:交行男員工收藏愛馬仕等大牌絲巾1374條背后:操縱貴金屬系統職務侵占兩千多萬元丨局外人

  記者丨張靈霄(實習) 張曉云

  7月21日,阿里司法拍賣網上架一批愛馬仕(HERMES)絲巾引發外界關注。拍品清單顯示,這156條愛馬仕絲巾的所有人竟然是一名男士——交通銀行海南分行個金部市場推廣經理潘某。

部分大牌絲巾拍賣。圖片截圖:阿里拍賣網部分大牌絲巾拍賣。圖片截圖:阿里拍賣網
圖片來源:阿里拍賣網圖片來源:阿里拍賣網

  據法院在阿里拍賣公告的價格評估意見書附件中披露,潘某共計收藏女士絲巾1374條,其中不乏古奇(GUCCI)、迪奧(DIOR)、菲拉格慕(Salvatore Ferragamo)、思琳(CELINE)等高端品牌。據了解,這批絲巾從2021年2月開始分批在阿里拍賣網拍賣,并將持續到8月。

  該男性員工揮霍百萬收藏上千條大牌女士絲巾,這看似荒唐的一幕背后,究竟是怎么回事?

  界面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查找該案判決書發現,2012年,時年25歲的潘某擔任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個人金融部市場推廣經理一職,在2015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操縱貴金屬系統瘋狂斂財,侵占交通銀行高達2100萬元,用于炒股、購買金銀紀念幣、奢侈品等。

  落網后,潘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檢查院提起公訴,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酷愛收藏名貴絲巾的他,揮霍幾百萬買了上千條大牌絲巾,包含HERMES、DIOR、GUCCI等高端品牌。

  那么,一名普通的市場經理為何能在3年間侵占公款兩千余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2年10月至2018年1月,潘某擔任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個人金融部市場推廣經理,負責特許商品(貴金屬產品)銷售業務的管理。

  潘某犯案經過可以分三個階段來看——初次嘗試、變本加厲、填補虧空。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間,潘某第開始套取回購款的斂財之路。先是將黃金珠寶公司給交行海南省分行的10公斤沃德金條通過不入庫的方式據為己有,再讓黃金珠寶公司回購。

  一次套取回購款成功后,嘗到甜頭的潘某開始變本加厲,開始用該方法循環套取,在此期間操作多達6次。

  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間,潘某利用職務便利從后臺調低貴金屬產品價格,以其他兩人的共有名義在交行海南省分行向金珠寶公司、中鈔長城貴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鈔公司)、北京工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工美公司)、國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公司)購買金屬產品856件,總計購買價格198.67萬元,交行訂貨實際支付款項1628.90萬元。

  而在實際操作中,潘某德僅向其中的兩家公司發出同等金額的訂購金條訂單,后通過前述方式變本加厲重復回購過程高達15次,隨后將回購款轉入自己控制的銀行賬戶中。據天眼查APP,中鈔公司、工美公司、國金公司三家公司為關聯企業。

  潘某“思慮周全”地想要掩蓋犯罪,通過先“低價賤賣,后又高價貴買”的方式補齊交行海南省分行的巨額虧空。

  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間,潘某從后臺調高貴金屬產品價格。后以其他四人的共有名義在交行海南省分行營業部先后8次以超高價購買貴金屬產品21件,總計購買價格為1685.61萬元,交通銀行訂貨實際支付款項為4.04萬元。

  在實際操作中,潘某先虛構貴金屬交易訂單,指令交通銀行三亞分行付款購買價值221.17萬的貴金屬產品;另一方面,向中鈔公司發出訂購70公斤沃德金條的訂單,重復此前的回購過程。潘某在收到回購款后,轉入其控制的韋某名下銀行賬戶,用于在高價貴買反向操作。

  為掩蓋這一步犯罪事實,潘某還向三亞分行寄送一批與訂單描述類似但價值懸殊的貴金屬產品。經鑒定,三亞分行實際支付款金額221.17萬元,而實際收到的貴金屬產品價值僅為112.36萬元,

  潘某實際侵占款項2099.35萬元,這筆款項的資金使用用途如下:炒股、炒黃金期貨,購買金銀紀念幣、金銀工藝品、奢侈品及各類日常消費。

  經統計,潘某炒股虧損600萬元,炒黃金期貨虧損約40萬元,購買金銀紀念幣、金銀工藝品、奢侈品及各類日常消費約1460萬元。潘某酷愛的奢侈品中包含價值高達兩百萬元的近千條大牌絲巾。

  潘某及其辯護人對此辯護稱,因在供應商付款以及驗收環節過程中,高級別管理人員、柜臺人員、發票管理人員都存在顯而易見的錯誤。此案件是在多名人員相互配合下共同完成,而并非一人所為。

  法院認為,本案辯護人關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屬于從犯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潘某調換訂單、實物得逞與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三亞分行的管理漏洞有關,無證據證實有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共謀、協助、配合,因此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最終,一審法院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潘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扣押在案的贓款9.80萬元退還被害單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扣押在案的贓款購買的物品折價后退賠給交行海南省分行,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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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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