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齊哈爾農商行因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等7項違法行為,被警告并合計罰款逾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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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據央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網站消息,央行齊齊哈爾市中心支行披露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齊齊哈爾農商行因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等7項違法行為,被警告并合計罰款逾140萬元。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齊齊哈爾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7項違法行為:1.虛報、瞞報統計資料;2.超過期限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撤銷資料;3.未按規定使用“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向國庫劃轉非稅資金;4.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5.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6.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7.未按規定開展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
對于違法行為1,齊齊哈爾農商行被警告并被罰款3萬元;對于違法行為2,該行被警告并被罰款15萬元;對于違法行為3,該行被罰款0.5萬元;對于違法行為4,該行被罰款2萬元;對于違法行為5至7,該行被罰款121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最后三項違法行為,齊齊哈爾農商行被罰款的金額占絕對比重。根據銀保監會官網信息,2019年,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第十三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信息顯示,齊齊哈爾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原齊齊哈爾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母體行,由社會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共同發起設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改制后,將從特殊的“股份合作制”農村金融機構轉變為科學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改制前的齊齊哈爾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利潤收入主要以信貸業務為主。未來,齊齊哈爾農商銀行將在持續滿足全市轄區內農民、城區居民、中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不同層面、多元化的投融資需求基礎上,持續釋放體制機制優勢,加快轉型發展,業務范圍將實現多樣化,研發理財產品,開辦外匯、同業存單、金融債等業務,為廣大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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