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麻辣財經:小心入坑!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靠譜嗎
來源:人民日報中央廚房-麻辣財經工作室
“看到這么有知名度的明星代言才買的,現在爆雷了明星當然應該負責!”去年7月,一款金融app“爆雷”,涉及金額高達百億元,消費者聲討維權的同時,也將代言這款產品的明星拱上了風口浪尖。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各類互聯網平臺及理財投資產品層出不窮,不少機構看中明星的流量,邀請他們來推廣或為金融產品代言。其中有些金融產品,明白人一看就知道不靠譜,但在明星光環的籠罩下,一些消費者放松警惕,盲目“入坑”,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
針對部分明星代言的金融產品存在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誤導性宣傳等問題,4月22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風險提示,提醒消費者認清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切實防范金融陷阱。
5種常見明星代言模式,可能產生宣傳誤導
“文化藝術作品融資”“團貸”“合伙人項目”……近年來,一些明星代言金融產品往往包裹了高大上的“外衣”,更具迷惑性。但仔細分分類,常見模式不外乎以下五種。
一是為P2P平臺代言。近年已有一些明星代言的平臺爆雷,導致參與者資金受損。
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資的產品。如“中晉系”集資詐騙案已導致萬余名投資者遭受資金損失。
三是為互聯網金融平臺代言。網絡平臺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風險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問題,消費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風險告知事項。
四是為金融產品、平臺站臺。如“泛亞有色”曾邀請某學者出席活動,利用名人光環誤導公眾消費。
五是為銀行保險機構某類產品或整體品牌代言。如明星擔任銀行信用卡推廣大使或宣傳大使。
此外,部分“粉絲”無底線追星,為明星集資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導致一些集資亂象。還有的利用名人效應過度營銷宣傳誘導過度消費和超前消費,有可能引發過度負債、暴力催收等問題。
“三看一防止”,避開金融陷阱
作為普通老百姓,怎樣才能不被明星光環遮住眼,切實防范金融陷阱?口訣是“三看一防止”。
一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金融行業屬于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金融業務。消費者應選擇有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正規機構、正規渠道獲取金融服務。
如何辨別是否是有資質的機構?可以登錄金融監管部門網站、行業協會網站查詢機構有關信息,或者向當地金融監管單位核實機構資質。
二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時,要了解產品類型、條款、風險等級、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要堅持理性投資、價值投資,不宜一味追求賺“快錢”,更要摒棄一夜暴富觀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資理財風險和收益并存,消費者面對營銷宣傳時,要重點關注是否如實地披露了風險和收益,以防被誤導或欺詐。對承諾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產品要小心謹慎。承諾高回報而絕口不提風險的金融產品,多半就是“坑”,消費者要時刻謹記沒有“天上掉餡餅”這樣的好事。
四要防止過度借貸。理性看待借貸消費、理財投資等廣告宣傳,保持理性金融觀念,不盲目跟風消費、借貸和投資。青少年尤其要對粉絲應援、借貸追星、集資追星等行為保持理智,謹防陷入非法集資等金融陷阱。有數據表明,在網絡消費借貸案中,在校學生互聯網金融借貸案大部分是因粉絲應援等追星行為產生的,涉及直播打賞的案件九成以上都是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金融產品供給主體和代言人,應依法合規履行責任
當然,防范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僅僅讓消費者擦亮眼遠遠不夠,必須加強監管,讓金融產品的供給主體和明星代言人依法合規履行責任。
對金融產品供給主體而言,應當遵守《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要求。比如切實規范本機構及合作方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
對代言金融產品的明星等公眾人物來說,金融產品信息不對稱性高、專業性強,代言人自身如果沒有辨別代言產品資質、不了解產品風險,容易產生宣傳誤導風險?!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也就是說,明星只能為其使用過的商品或接受過的服務代言,否則便無法向公眾真實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一旦明星不向公眾反應實情,便涉嫌虛假廣告宣傳,要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5月1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將正式施行,也將為防范此類風險加上一道“安全鎖”?!稐l例》專門設置“防范”一章,要求建立健全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建立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等,更強調在源頭上防范非法集資的發生。同時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懲處力度,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資義務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行政和刑事懲處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懾效應。(完)
責任編輯:潘翹楚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