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在路邊的“百元大鈔”別隨便撿 或許是讓你尷尬的套路

落在路邊的“百元大鈔”別隨便撿 或許是讓你尷尬的套路
2021年01月21日 17:50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原標題:落在路邊的“百元大鈔”別隨便撿!它或許是讓你尷尬的套路!

  來源:行長助手

  當你在路上行走,突然瞥見地上有“百元大鈔”的時候,你的第一反應是什么?1月21日上午,筆者在北京街頭就遇到了這么一件“奇事”。

  這天上午,筆者正快步走在上班的路上,突然發現人行道邊綠化帶的頂端“平躺”著一張“百元人民幣”。乍眼一看,這張“百元鈔票”與折疊起來的100元真鈔并無二致。

  但當筆者細細觀察這張“百元大鈔”時,就察覺出了異樣:原來這只是一張印有百元鈔票圖案的卡片。讓筆者驚奇的是,卡片的另一面,竟是一則非法的淫穢小“廣告”。

  筆者注意到,把淫穢小“廣告”偽裝成人民幣的模樣誘人撿拾,此舉并非不法分子的新套路。根據《燕趙晚報》2014年9月17日的報道,保定網友@直隸菜先生在當時發微博表示,他在9月16日到保定市十方商貿城附近辦事時,走在大街上不經意間發現地上有張百元大鈔,還折疊很整齊的樣子。他走過去撿起來才感覺不對頭,翻過來一看,竟然是一張內容粗俗露骨的野廣告,他頓時有一種“被涮”的感覺。“發野廣告的人,腦袋也太好使了,抓住人性弱點,讓你自己去撿拾。”

  實際上,這張帶有仿真人民幣圖樣的卡片,已違反多條法律規定。

  高朋(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丁勇告訴筆者,就上述行為的內容而言,其屬于引誘、介紹他人賣淫。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7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還會構成《刑法》第359條的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對于組織或者直接參與組織賣淫活動者,則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規定的組織賣淫罪或協助組織賣淫罪。

  丁勇指出,《廣告法》第9條也規定,廣告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同時,在廣告上使用人民幣圖案的行為,違反了《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6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規定。

  對于違規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問題,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認為,上述行為宜認定為“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而非“偽造、變造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文件精神,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丁勇強調,招嫖“廣告”為了吸引路人的注意,偽裝成人民幣圖樣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人民幣的形象,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路人如有發現,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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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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