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小貸行業迎新規: 利率上限錨定LPR 市場存糾結
作者: 杜川
[ 86號文再次重申了小貸公司的融資杠桿上限問題:非標準化和標準化融資余額分別不得超凈資產1倍和4倍。 ]
小貸市場迎新規。
9月1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下稱“86號文”),在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對外融資比例、貸款金額、貸款用途、經營區域、貸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9074家,全行業實收資本9478億元,貸款余額10043億元。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亟須明確的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作出規定,有利于遏制監管套利、促進規范監管、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稍早前,最高法宣布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錨定LPR,最高不得超過LPR的4倍,利率下調對小貸公司影響幾何,行業如何應對,一時間引發熱議。
綜合業內專家觀點來看,86文傾向于降低利率,而非回復利率上限的問題。同時,強調小貸公司應嚴守行為底線,不得有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等其他行為。
明確杠桿上限:1倍和4倍
86號文再次重申了小貸公司的融資杠桿上限問題:非標準化和標準化融資余額分別不得超凈資產1倍和4倍。
具體而言: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與原銀監會印發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下稱“23號文”)內容相比,86號文對小貸公司的融資杠桿率進行了松綁。
此前,根據23號文規定,小貸公司杠桿為1.5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而在2019年11月末發布的《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已提到,因轉型新設立的小貸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融資工具、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2019年末是針對P2P轉型退出的特殊政策,86號文提出小貸公司可以適度對外融資,通過各種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小貸公司還可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倍。與23號文相比,相當于允許小貸公司的杠桿倍數較此前的1.5倍有顯著增加,可以大幅度提高小額貸款公司拓展普惠金融實力以及能力。”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表示。
疫情當前,小微企業經營出現困難,主業聚焦小微企業的小貸公司也面臨著經營壓力。業內認為,放寬小貸公司的融資杠桿可以緩解小貸公司自身經營和資金壓力,同時也能加大對小微企業客戶的金融服務。
今年以來,已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放寬小貸公司杠桿率監管要求。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2月在《關于加強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支持疫情防控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中明確,適度放寬優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杠桿,其融資余額可放寬至不超過凈資產的5倍;其中,非標準化融資方式融入資金的余額,放寬至不超過凈資產2倍;標準化融資工具融入資金的余額,放寬至不超過凈資產3倍。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原銀監會印發23號文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86號文發布后,上述監管規定仍然有效,但與86號文不一致的規定,以86號文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86號文還特別強調了監控貸款用途。“以往地方上的小貸公司,往往對資金用途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協助客戶造假,欺騙監管機關檢查。”中國銀行(維權)法學會理事肖颯稱。
86號文強調,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利率上限錨定LPR,小貸公司迎大考
8月20日,最高法宣布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錨定LPR,最高不得超過LPR的4倍,引發關注。
在貸款市場利率持續下行的背景下,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定價的適宜范圍應如何確定?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民間借貸范圍?如何維系小額貸款公司的商業可持續性等問題,在信貸市場引起廣泛熱議。
“86號文確立了小貸公司從事的是‘金融服務’。”肖颯稱。
86號文提出,小額貸款公司要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實際上,對于小額貸款是否屬于民間借貸業內一直存有爭議。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由本地金融監管機關批準(金融局),并非國家層級的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其金融機構的身份,在不同部門法視角下,有不同答案。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保守地將小貸公司放貸認定為:民間資金融通,即民間借貸。
但業內也存在不同觀點。9月4日,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號召全行業就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話題等進行討論時認為,小額貸款公司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經營放貸業務的營利法人,其經營行為不是民間借貸。
“86號文第一條就強調了小貸公司從事的是金融業務,潛臺詞為:不是民間借貸。”肖颯稱。
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小貸公司業務是否屬于民間借貸,新司法保護上限落地都會對小貸公司業務產生沖擊,對此業內已達成共識。雖然過去“兩線三區”明確規定只適用于民間借貸,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待持牌機構也都是按照該規定執行。
肖颯表示,即便小貸公司被司法實踐認定為金融機構,不按照8月20日LPR的4倍,即15.4%。但實際上,由于2017年8月4日《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金融機構放貸,超過年化24%部分可調減,由于當時的司法保護利率就是24%,實踐中,認為金融機構放貸起碼不能高于民間借貸利率。
小貸公司放貸受保護的利率上限面臨縮水,目前大量小貸公司的實際借貸利率都突破了15.4%上限。有業內專家以具有代表性的溫州民間借貸利率最新數據為例,當前小貸公司一月期利率約為18%,三月期利率約16%,半年到一年約為14%~12%。如果以15.4%的利率進行限制,必然會產生很多糾紛。
對利率問題,86號文明確: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后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對此,陳文表示,從合理確定利率方面來看,要求小貸公司按照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也符合金融向實體經濟讓利的政策導向。
普惠金融何以為繼?
“《通知》鼓勵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主要經營放貸業務,并從貸款集中度、貸款用途、經營區域等方面予以規范。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而只有實現了商業可持續的良性循環,才能形成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長效機制。
對此,在近日新金融聯盟舉辦的“民間借貸新規下信貸業務的風險與合規”閉門研討會上,多位行業專家建議,立法及監管部門間應加強配合,進一步明確利率新規執行的邊界與范圍,減少展業環境的不確定性。另外,希望金融監管部門加緊建章立制,實現剩余的立法權與執法權職能,以解決金融行為的高度負外部性。
會上,平安銀行零售風險總監張慎表示,應打造一個鼓勵持牌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穩定、公平、透明的法制環境,以穩定預期。另有專家表示,利率保護上限是一個科學問題,數字經濟時代,利率定價與風險成本均可測算,建議通過全面調研和模型的建立,得出科學的利率保護上限。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則指出,金融借貸面臨三方面規制——立法規制、監管規制及司法法庭的調整。建議監管部門出臺相應的規定,這樣法院裁決案件才有參照,若沒有金融規定,則只能參照最接近的行為法律規定,即民間借貸的規定。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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