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今日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到,支付機構發生第七條所列一類事項的,應當在事項發生后2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并在事項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意見稿中所說一類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及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或者重大負面輿情的;
(二)發生客戶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信息數據超過5000條或者客戶數量超過500戶的;
(三)因突發情況導致支付業務中斷或者功能故障,超過30分鐘或者影響支付業務筆數超過10萬筆,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
(四)客戶、特約商戶或者外包服務機構涉嫌利用本機構渠道從事欺詐、洗錢、非法集資、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發生客戶備付金風險事件,可能影響正常資金結算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可能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造成重大影響或者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可能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或者緊急情況。
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金融風險的相關決策部署,增強支付機構監管主動性,提高支付機構風險甄別、預警和處置能力,推動支付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管理辦法》是規范管理的必然要求。此前,人民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于加強支付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支付〔2011〕26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281號)等文件對重大事項工作機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但重大事項范圍、程序還有待進一步明確。支付機構報告意識不強、內容把握不準、程序不規范,重大事項不報、漏報、遲報、錯報、亂報的現象較多。此外,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重大事項報告屬地管理責任、信息共享機制也尚待明確,不利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揮監管合力,也容易造成支付機構重復、多頭報送。據此,人民銀行有必要制定《管理辦法》,完善、統一重大事項報告要求,有效區分重大事項和日常事務,規范重大事項報告程序,明確人民銀行屬地監管責任,減輕支付機構負擔,推動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開展。
(二)制定《管理辦法》是實現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的重要舉措。隨著支付市場的快速發展,支付機構業務覆蓋面持續擴大、涉及客戶數量持續增多,支付機構上市、支付業務基礎設施重大調整等業務經營重大變化事項,以及各類突發情形所引發的支付風險事件,可能對支付機構、支付行業以及金融消費者產生較大影響。為有效防范支付行業風險,人民銀行有必要制定《管理辦法》,將支付機構各類重大經營變化事項和突發情況納入重大事項進行管理,及時掌握支付機構業務經營方面發生的重大變化和突發情況,做到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增強人民銀行風險監測分析能力及監管主動性,為風險事件的研判、處置提供有力支撐。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制定《管理辦法》的依據、適用范圍、機構報送要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責任等進行了規定。重點內容包括:一是適用范圍,《管理辦法》適用于支付機構報告重大事項,將重大事項報告分為事前報告和事后報告兩類,并明確重大事項不包括行政許可事項和常規報送的統計數據等信息。二是報告要求,《管理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報告重大事項的要求。三是屬地監管責任,《管理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監管責任人,非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屬地原則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重大事項的范圍,主要對事前報告事項、事后報告事項的范圍等進行了規定。重點內容包括:一是事前報告事項范圍,《管理辦法》明確了事前報告事項包括首次公開發行或增發股票、對外投資等九類事項。二是事后報告事項范圍,《管理辦法》明確了事后報告事項分為一類事項和二類事項,一類事項包括涉及群體性事件或重大負面輿情等六類,二類事項包括支付機構及其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等七類。
第三章重大事項報告程序,主要對重大事項報告渠道、時限、內容等進行了規定。重點內容包括:一是報告時限,《管理辦法》按照事前報告事項的類別,對不同事前報告事項分別提出了生效或實施前至少30個自然日和5個工作日的報告要求;對一類事項提出了發生后2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即時報告,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的要求;對二類事項提出了發生后24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即時報告,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的要求。二是報告對象,《管理辦法》明確了重大事項報告的對象為支付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但涉及支付機構分公司的,支付機構分公司應當同步報送分公司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三是報告內容,《管理辦法》分別明確了事前報告事項、事后報告事項報告應當包含的主要內容。四是持續報告義務,《管理辦法》規定事后報告事項涉及風險處置的,支付機構應根據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持續報告處置進展,并在處置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章監管與責任,主要對重大事項報告的考核通報、監督權力、支付機構內部工作機制、違規責任等進行了規定。重點內容包括:一是工作機制,《管理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應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二是違規責任,《管理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建立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未按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報告重大事項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依據2號令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章附則,主要對解釋權、施行日期進行了規定。
附征求意見稿全文
-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稱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行為,提高支付市場風險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維護支付市場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支付機構報告重大事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應當事前報告的重大經營事項,以及可能對支付機構(含分公司)自身經營狀況、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應當事后報告的事項。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不包含行政許可事項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報送的報告和報表等常規信息。
第三條(報告要求) 支付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一事一報,做到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錯報,不得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支付機構應當與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保持溝通,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做好風險監測、防范和化解。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四條(監管責任) 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監管責任人。
支付機構分公司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支付機構分公司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按屬地原則承擔監督管理職責,并與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現信息共享。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分公司是指支付機構為落實本地化經營、管理要求設立的,已在分公司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完成備案手續的分支機構。
- 重大事項的范圍
第五條(事前報告事項) 支付機構的下列事項,應當事前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報告:
(一)支付機構擬首次公開發行或者增發股票的、支付機構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二)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的;
(三)支付機構擬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控股附屬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的;
(四)支付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擬抵押、質押、托管或者變相抵押、質押支付機構股權或者超過凈資產10%的重要資產的;
(五)累計對外提供的有效擔保超過凈資產30%的;
(六)對外投資超過凈資產5%的;
(七)支付業務設施發生重大調整,可能對支付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包括但不限于變更系統應用架構或者重要版本、遷移生產中心機房或者災備機房等;
(八)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外部重點合作機構,可能影響支付機構商譽的;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六條(事后報告事項) 支付機構發生風險事件或者突發情況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及時報告。事后報告事項分為一類事項和二類事項。
第七條(一類事項) 一類事項包括下列情形:
(一)涉及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或者重大負面輿情的;
(二)發生客戶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信息數據超過5000條或者客戶數量超過500戶的;
(三)因突發情況導致支付業務中斷或者功能故障,超過30分鐘或者影響支付業務筆數超過10萬筆,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
(四)客戶、特約商戶或者外包服務機構涉嫌利用本機構渠道從事欺詐、洗錢、非法集資、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發生客戶備付金風險事件,可能影響正常資金結算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可能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造成重大影響或者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可能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或者緊急情況。
第八條(二類事項) 二類事項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機構及其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涉及涉案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訴訟、仲裁,超過凈資產10%的主要資產被查封或者凍結、刑事案件等法律問題的;
(二)支付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刑事案件,或者發生非正常死亡、失聯等異常變故,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
(三)發生客戶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數量信息不超過5000條,且涉及客戶數量不超過500戶的;
(四)因突發情況導致支付業務中斷或者功能故障,但不超過30分鐘且影響支付業務筆數不超過10萬筆,不會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
(五)涉及其他監管部門、司法機關通報的支付風險案件,或者被其他監管部門采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的;
(六)支付機構在內、外部審計中被發現存在重大問題,可能影響支付機構經營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可能對支付機構造成影響或者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風險事件和緊急情況。
- 重大事項報告程序
第九條(事前報告要求) 支付機構報告本辦法第五條(一)至(三)項事項的,應當于實施或者生效前至少30個自然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支付機構報告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事項的,應當于實施或者生效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實施計劃,對公司經營、消費者權益、支付市場的潛在影響等,可能造成支付業務中斷、功能故障或者其他負面影響的,還應當包括應急處置、輿情監測等工作預案。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一類事項要求) 支付機構發生第七條所列一類事項的,應當在事項發生后2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并在事項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二類事項要求) 支付機構發生第八條所列二類事項的,支付機構應當在事項發生后24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并在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事后報告內容) 事后報告事項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說明事件的起因、時間、地點、過程、影響等內容;
(二)處置情況。涉及風險處置的,應當說明事件后續發展預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擬采取的處置措施等內容。已完成處置的,應當說明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處置措施、處置效果、對事件的總結分析、后續加強管理的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持續報告要求) 事后報告事項涉及風險處置的,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持續報告處置進展,并在處置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上報總行) 對一類事項和需要處置的二類事項,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分別在接報后2個小時內、24個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并及時提交書面報告。涉及風險處置的,應當持續報告處置情況。
第十五條(境外事項報告) 支付機構境外分支機構或者控股附屬機構發生的重大事項,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屬地管理) 重大事項涉及支付機構分公司的,支付機構分公司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同步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報告簽發) 支付機構報送的重大事項報告、處置情況報告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簽發的,應當及時授權其他負責人簽發。
- 監管與責任
第十八條(考核通報)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將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納入支付機構年度分類評級考核。
第十九條(監督權力)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要求支付機構就重大事項有關情況做出說明,并可以對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條(保密要求) 支付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涉及商業秘密的,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各項保密制度規定,合理確定知悉范圍,妥善保管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內部工作機制) 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明確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處置責任部門和應急處置流程、措施,提高風險預警、監控和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違規責任) 支付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或者報告重大事項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依法采取約談、通報等監管措施,并可以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支付機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名詞釋義)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分公司所在地指支付機構法人、分公司的工商注冊地。
第二十四條(解釋權界定)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第三十七條廢止。
責任編輯:張緣成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