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資金拆借還債 工行一支行原行長借錢炒股賠4000萬

靠資金拆借還債 工行一支行原行長借錢炒股賠4000萬
2020年07月24日 19:40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一行長借錢炒股賠了4000萬,靠資金拆借還債,結果又欠2億多

  來源:新華融媒看財經

  記者 李娜 實習記者 張夢依 

  工商銀行江陰北國支行原行長炒港股血虧460萬元,借高利貸炒A股又虧3600萬元后,利用自己工作的身份獲得他人的信任,以從事資金轉貸、拆借生意及幫助理財等為由大量對外籌借資金,用以償還債務。六年時間,孫某某所欠債務的本金數額達人民幣2.84億元左右。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刑事裁定書,孫某某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處以罰金十萬元。

  對于孫某某的行為是否給銀行帶來損失等問題,記者分別致電工商銀行董秘辦和媒體公關部,對方均表示,自己不負責該業務,不了解案件詳情。

  炒股虧了4000余萬

  孫某某原本在中國工商銀行江陰支行工作,2005年起,他陸續擔任中國工商銀行江陰北國支行、長涇支行行長、北國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

  2007年至2008年期間,孫某某出資人民幣480萬元購買了港股華基廣電(后改名為中國源暢)的股票,其中200萬元為其自有資金,其余280萬元左右是向他人所借,不料港股大跌,孫某某虧損達460余萬元。

  為了挽回損失,孫某某利用其在銀行工作的優勢,以資金轉貸、拆借生意及幫助理財等為由大量對外籌借資金,并承諾支付1%至3%左右不等的月息。孫某某所借得資金部分被用于拆借給他人賺取息差,用來償還債務本息,另一部分則被孫某某再次投入國內A股市場。誰料,孫某某不但沒能通過炒股的方式“翻身”,投入A股市場的虧損“滾雪球”一般增長至3600余萬元。

  另一方面,孫某某對外借得的資金須支付高額利息,所借承兌匯票須承擔貼息,而拆借給他人資金所獲取的利息無法承擔前述利息,部分資金又難以收回,截至2012年底,算上投資股票造成的虧損,孫某某欠下的債務已經接近2億元。

  眼看炒股難以填補資金漏洞,自2012年底,孫某某便停止了在股票方面投入資金,但他繼續對外籌借資金,從事資金拆借生意,將所籌借資金部分用于償還此前債務的本息。其中,從事資金拆借的款項中,大部分拆借給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來,孫某某與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仰某、金某商議,其出借資金給該公司,待仰某、金某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后,所募集資金可交給孫某某港幣2億元用于資金運作,他便可通過此方式償還債務、盤活資金。至2013年7月底,孫某某直接出借及代該公司承擔利息、貼息等共計達人民幣7000萬元左右。

  欠債2.84億后又詐騙千萬

  然而,孫某某又一次看走了眼,錢還沒到手,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兩位實際控制人便相繼出事。

  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仰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后于2017年5月因犯詐騙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行賄罪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金某于7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處以刑事拘留并上網追逃。

  部分債權人聽聞仰某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紛紛向孫某某催討債務,明知自己已經無力償還巨額債務,孫某某又鋌而走險,于2013年8月22日向張某、秦某夫婦借得承兌匯票941.54916萬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沈某兄弟借得承兌匯票共計450.84萬元,承諾一個月到期支付與承兌匯票數額對應的現金。借得資金后,孫某某隨即將其承兌匯票以貼現或者直接使用的方式用于償還此前的債務本息。

  然而這一冒險之舉,讓孫某某最終走向牢籠。不到一個月時間,孫某某資金鏈斷裂,此時他的債務本金數額高達人民幣2.84億元左右。同時,深陷債務危機的他與中國工商銀行江陰支行解除勞動合同。

  隨后,孫某某與債權人商議將債務總數額壓降至人民幣1.5億元左右,并與債權人及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載明孫某某將對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債權共計人民幣1.501億元轉讓給債權人。

  孫某某還向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將孫某某人民幣8010萬元的借款劃入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該筆借款實際仍由孫某某個人承擔償還。但此后,孫某某及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協議書》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2016年2月,張某、秦某、沈某等人到江陰市公安局報案,稱孫某某以借款為名詐騙大量現金。2016年3月31日,江陰市公安局經初查對孫某某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

  江陰市人民法院認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孫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390.38916萬元,發還被害人張某、秦某人民幣941.54916萬元,發還被害人沈某等人民幣448.84萬元。后孫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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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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