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 | 銀保監會就單戶對公、批量個人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征求意見
來源:財聯社
6月15日,財聯社記者獨家獲悉,近期監管部門向相關機構下發《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和《銀行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實施方案》,《意見稿》明確將進行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個人不良貸款轉讓試點。
據了解,監管部門要求相關機構于6月5日前提交對上述兩文件的反饋意見,收集相關銀行不良貸款需求,以及2019年至今年5月末的對公和對個人不良貸款存量、增量和處置相關數據。
6月4日,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時的發言即被市場解讀為上述政策“放風”:“疏通不良資產核銷、批量轉讓及抵債資產處置等政策堵點,指導銀行采用多種方式加大不良處置。”
業內人士表示,多年來個人類不良貸款ABS渠道等方式化解規模有限,而個人不良貸款規模體量又相當大,政策迫切需要適當放開。
6大行、12家股份行參與試點
財聯社記者獲取的《意見稿》顯示,此次參與試點的銀行包括6大行和12家股份行,試點參與不良資產收購的機構包括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符合條件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5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
《意見稿》稱,銀行可以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轉讓個人不良貸款,且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經營管理狀況較好、主營業務突出、監管評價良好,并由升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意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受讓本省區域內的銀行不良貸款,今后根據參與試點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體情況及市場需求等逐家放開地域限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債轉股為目的受讓試點范圍內的對公不良貸款。
《意見稿》同時表示,試點范圍內的銀行和收購機構按照自主自愿原則參與試點業務。
《意見稿》同時明確,參與試點的個人貸款范圍包括:個人消費貸款、住房按揭貸款、汽車消費貸款、信用卡透支、個人經營性貸款。
而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規定,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為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不良資產不得進行批量轉讓。
同時《意見稿》還規定,對于五類不良貸款禁止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貸款、精準扶貧貸款;“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各項貸款等政策性、導向性貸款;虛假個人貸款、個人教育助學貸款、銀行員工及親屬在本行的貸款;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貸款等。
杜絕虛假出表、虛假轉讓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對于此次試點,《意見稿》對于涉及方面仍較為嚴格,如回收價值、虛假轉讓、暴力催收等方面。
《意見稿》顯示,出讓方銀行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單戶對公不良貸款打折出售和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進行論證,充分論證打折出售、個人貸款批量轉讓的回收價值。
“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真實性、潔凈性和整體性原則開展不良貸款轉讓,實現資產和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嚴禁在轉讓合同之外簽訂抽屜協議或回購條款等,杜絕虛假出表、虛假轉讓、逃廢債務等行為,不得違規向債務關聯人進行利益輸送、轉移資產。”《意見稿》規定。
《意見稿》還明確,銀行應制定試點業務內部管理規定,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對試點工作的專項審計機制,加強內部約束,嚴格控制和防范轉讓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
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個人貸款的相應催收制度、投訴處理制度,配備相應機構和人才隊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受讓的單戶對公貸款,不得再次轉讓給原債務人及相關利益主體;資產管理公司對批量收購的個人貸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專業團隊清收、重組等手段自行處置,不得再次對外轉讓,禁止資產管理公司暴力催收不良貸款;采取委托清收方式的,嚴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為、涉黑犯罪等違法行為的機構開展清收工作。
在征信記錄方面,《意見稿》表示,不良貸款轉讓后,債務人的銀行征信記錄變更等權益一并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根據債權后續清收處置情況決定是否清除或變更不良征信記錄。
《意見稿》顯示,監管部門已批復同意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以試點方式拓寬不良貸款處置渠道和處置方式,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應嚴格按照試點工作要求,制定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業務規則,具體承擔不良貸款資產登記、掛牌展示、轉讓服務、信息披露和市場監測等工作。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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