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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資委劃定央企金融衍生業務“紅線”
來源:經濟參考報
30個“應當”、11個“不得”、1個“嚴禁”,在近日印發的《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上面, 國務院國資委對原有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制度進行了整合、修訂,給中央企業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劃定了“紅線”。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較原有的制度,該文件進一步明確集團董事會、集團管理層及集團職能部門、操作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三級管理體系,嚴格業務管控。
例如,《通知》規定,集團董事會負責核準具體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操作主體的業務資質,集團負責審批年度業務計劃。資產負債率高于國務院國資委管控線、連續3年經營虧損且資金緊張的子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另一大變化是強化套期保值原則。“在堅持交易品種與主業相關、交易時間、規模、方向與實貨匹配等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套期保值的實質和原則,即以降低實貨風險敞口為目的,禁止投機交易;通過增加總量和時點規模雙管控,嚴防超規模交易;通過要求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和業務效果綜合評判機制,防止片面追求金融衍生業務單邊盈利導致投機行為。”上述有關負責人指出。
《通知》明確,開展金融衍生業務要嚴守套期保值原則,以降低實貨風險敞口為目的,與實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與企業資金實力、交易處理能力相適應,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交易品種應當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不得超越規定的經營范圍。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或實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商品類衍生業務年度保值規模不超過年度實貨經營規模的90%,其中針對商品貿易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年度保值規模不超過年度實貨經營規模的80%。時點凈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對應實貨風險敞口。
《通知》還進一步嚴控業務操作關鍵節點。其中包括,授權應當明確有交易權限的人員名單、交易品種和額度。人員職責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中止授權或重新授權。嚴禁企業負責人直接操盤。
根據《通知》,國資委要求各央企按季、按年報告相關業務情況,對重要事項要求24小時內專項報告。同時,明確對發生重大損失風險、造成嚴重影響等問題的,國資委將在央企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開展責任追究。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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