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執行新規:禁止超標的查封 失信人留寬限期

失信執行新規:禁止超標的查封 失信人留寬限期
2020年01月03日 06:34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失信執行新規:禁止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

  來源:北京商報

  作者:陶鳳 彭慧

  去年底,王思聰、羅永浩等公眾人物相繼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使法律概念中的“執行”一詞廣泛進入公眾視野。在執行工作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的同時,最高法也指出,當前執行實踐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些許問題。如何在執行過程中確保善意和文明?如何發揮律師在執行中的作用?大學生因校園貸而成為被執行人又該如何處理?這些都成為法院必須要邁的“欄桿”。

  為此,1月2日,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規定在校學生成為被執行人不入失信名單,對過去超標的查封、亂查封進行糾正,以及寬限時間避免被執行人向“老賴”轉化。

  學生不入失信名單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甫一發布,其中關于對在校學生成為被執行人不入失信名單的規定,深受公眾關注。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兆慶表示,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一些學生因“校園貸”成被執行人而納入失信名單的情況,從而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出入境等,由于在校學生正處于人生學習和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不分情況和原因,一律納入失信名單,勢必會對其在校學習、找工作和創業造成嚴重影響,從而成為社會問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不利于執行的根本解決。

  實際上,國家一直以來堅持嚴厲打擊以網絡小額貸款為表現形式的“校園貸”。中國政法大學綠色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柴云樂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部分網貸機構仍然無視相關規定,違規“校園貸”依然無法斷絕,嚴重威脅了在校生的成長環境。

  在柴云樂看來,最高法最新發布的文件最大意義在于震懾繼續發放“校園貸”的網貸機構和部分放松“校園貸”風險管控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也將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校園貸”,有利于合規“校園貸”強化風控,違規“校園貸”退出市場,最終維護在校生合法權益,避免“悲劇”一次一次上演。

  但柴云樂強調,不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并不意味著債務的豁免,即便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根據《合同法》第58條,本金也應當予以返還。他認為,政府、學校應進一步加強對在校生金融知識普及教育。

  禁止超標的查封

  據介紹,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分為六大部分,共計22條,主要體現在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在財產變價環節確保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等方面。

  具體來看,善意文明執行意見要求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對不規范行為依法嚴肅處理;明確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具體數額,在涉及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當以債權額為限計算出需凍結股票數量。在計算時,每股股票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確定,禁止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

  劉兆慶近年參與代理了部分執行案件,對于法院出臺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的考量,他表示:“有的法院在工作過程中,存在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問題,或者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過于僵化的問題,難免會對被執行的部分民營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一定的影響,意見的出臺,更多考慮到了鼓勵、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孟祥強調,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嚴厲打擊規避執行、逃避執行和抗拒執行行為,依然是執行工作的主線。

  因此,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律師作為一種專業力量,成為不可或缺的角色。

  “對于絕大多數執行案件來說,找到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往往是執行的基礎和前提。”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趙晉山進一步解釋,如果找不到財產和被執行人,執行案件往往無法正常進行。從自身執業經歷出發,劉兆慶也直言,律師廣泛的參與執行調解,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提高執行效率。

  失信人留寬限期

  涉及被執行人主體情況方面,善意文明執行意見要求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首先,重申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這兩項措施,在第16條明確不得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

  與此同時,為避免被執行人成為“老賴”,善意文明執行意見提供了寬限期。規定各地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于決定采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就不再采取懲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過這種威懾機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

  “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這兩項措施在解決執行難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這兩項制度實行時間較短,一些工作機制也日益完善,特別是在精細化、精準化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進一步規范。”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補充道。

  他進一步指出,對于寬限期問題,按照規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給寬限期,這個寬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被執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來確定,相當于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威懾并督促他主動履行。

  “寬限期的目的和考慮,就是讓被執行人在寬限期內自動履行義務,如果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了義務,我們也就不再對他進行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了。”

  另外,善意文明執行意見還規定了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費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確因為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的,原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屬于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不存在惡意變更、規避執行的情形的話,應當予以準許。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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