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園貸成被執行人一般不進失信名單

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園貸成被執行人一般不進失信名單
2020年01月02日 14:00 新京報網

  原標題: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成被執行人一般不納入失信名單 

  給予被執行人寬限期,根據其履行意愿、失信程度確定。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1月2日),最高法發布《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其中提出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對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嚴格依法、審慎適用”

  法院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對打擊老賴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也表示,這兩項制度實行的時間不是很長,一些工作機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別是在精細化、精準化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進一步規范。

  他強調,《意見》中要求嚴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這兩項措施,既不能隨意擴大也不能違背法定程序適用。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這兩個措施時應該堅持‘嚴格依法、審慎適用’,避免因擴大適用、隨意適用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記者注意到,《意見》對不采取懲戒措施的情形作出規定,包括: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等。

  給予被執行人寬限期,根據其履行意愿、失信程度確定

  此外,《意見》第15條規定要求,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

  這一寬限期的度該如何把握? 何東寧解釋,按照《意見》規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給寬限期,這個寬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被執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來確定,相當于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威懾并督促他主動履行。

  “這種情形類似于我們在刑事處罰中的緩刑期,雖然他犯罪了,應當處罰,但是鑒于他的犯罪行為不是特別嚴重,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他在緩刑期內遵守法律、改過自新,就不再收監執行了。”

  設置寬限期的目的和考慮,就是讓被執行人在寬限期內自動履行義務,如果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了義務,將不再對他進行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了。

  此外,對于實踐中被限制消費的人,因為看病就醫等緊急情況需要坐飛機、高鐵立即趕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意見》規定法院應當準許。

  但何東寧強調,“應當準許”是有條件的。第一,必須由被限制消費的人提出申請。第二,提供有效證據。第三,要書面承諾。對于虛假提供證據或者違背承諾從事消費的行為,人民法院將嚴肅懲處,并對其再次申請,不再予以準許。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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