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銷售再戴“緊箍圈”,銷售誤導、手續費支付不規范等頑疾有望得到緩解。
8月24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中國銀保監會已于近日正式向各大銀行和保險公司下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力圖實現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全流程監管。
《管理辦法》囊括了總則、業務準則、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六個章節共70條細則,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相較今年3月份在小范圍內征求意見的管理辦法,此次新的《管理辦法》在準入退出、問責制度、傭金支付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細的要求,同時刪除了對銀行代理保險進行ABCD評級的“評價指標”等內容。
多名受訪業內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管理辦法》的出臺將為銀行保險業務的升級提供某種契機。對于保險業,此《管理辦法》雖然很可能帶來業務發展放緩的短期陣痛,但有利于銀保業務和保險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不僅可以規范銷售行為,改善客戶體驗,維護行業形象,還能促進公平競爭,限制不規范經營的市場主體,推動保險公司更關注改進產品服務。
1
明確銀保業務準入退出機制
商業銀行作為代理保險業務的重要渠道,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業發展的不同階段,發揮了重要作用。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代理網點22萬余家。其中,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1971家,代理網點近18萬余家。
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很多問題。“多年來,原保監會、原銀監會聯合或各自陸續發布了一些相關規定。但由于顧及業務發展、處罰對方領域的機構時要考慮監管者情面以及監管力量有限等原因,監管執行的效果并不太理想。”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此次出臺的《管理辦法》則是銀保監會成立后,對于銀行保險渠道管理的綜合性大招。
“銀保監會‘三定’之后,‘誰審批,誰負責’成為最重要的原則,監管部門從原來的側重職能監管轉向側重機構監管,得以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全流程監管。”王向楠表示。
對此,《管理辦法》提出,要完善業務準入與退出制度。
在業務準入方面,《管理辦法》指出,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具有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 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經●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 已建立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業務信息系統;
● 已建立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
● 法人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已指定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 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退出方面,《管理辦法》稱,對于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 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 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管理辦法》還強調,商業銀行終止保險代理業務活動,應當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
“十八個不得”打擊銷售誤導
多年來,銷售誤導一直是銀保渠道銷售的一大頑疾。
對此,《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 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
● 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
● 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
● 將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
● 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 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 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 其他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
《管理辦法》同時提出,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中,應當做到十個“不得”:
● 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 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 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 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 利用行政權利、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 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 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 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 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 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3
規范手續費支付問題
針對銀保渠道中,手續費支付不規范的問題,《管理辦法》提出,商業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傭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傭金。
此外,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結算傭金,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者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現法人機構間傭金集中統一結算;委托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管理辦法》還特別指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傭金應當如實全額入賬,加強傭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傭金,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
王向楠認為,傭金獨立核算,避免保險公司無可奈何地用“小賬”激勵銀行柜員,提高了保險公司費用管理和銀行中介業務管理的規范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則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要想規范手續費支付問題,關鍵在于疏導,而不僅僅是堵,一味地堵很有可能會導致手續費違規問題再次升級。”
記者 羅葛妹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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