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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就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發布指導意見,非法吸儲能及時清退資金,可免刑事處罰
認定非法集資應依據金融管理法規
新京報訊 (記者何強)如何認定P2P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非法集資者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該如何認定犯罪數額?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當前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回應和規定。
根據《意見》,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
“一段時間以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多發,涉案金額不斷攀升,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并向互聯網金融領域迅速蔓延,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形勢十分嚴峻。”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
據公檢法機關數據披露,去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非法集資案件1萬余起,同比上升22%,一些案件涉案金額上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不法分子將非法集資款用于還本付息、支付運營費用等。2015-2018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重刑率連續四年均超過70%,監禁刑率連續四年均超過90%,遠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監禁刑率。2016-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案件數量也逐年上升。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介紹,從發案領域看,商品營銷、房產投資、教育培訓等傳統領域仍時有案件發生,但網絡借貸、投資理財、私募股權、養老服務等新興領域已成為“重災區”。
此外,非法集資犯罪的手法變異、欺騙性強。王志廣稱,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花樣翻新、手段升級,有的在鬧市區租用高檔寫字樓,包裝成實力雄厚的正規、連鎖企業,實為騙人“陷阱”。“實際上,無論不法分子采取什么名目、手法,其實質都是‘拆東墻補西墻’‘借新還舊’。”
焦點1 P2P網絡借貸不得設立資金池或提供擔保
《意見》梳理和總結了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十多個問題。其中,“非法性”認定、單位犯罪認定、涉案下屬單位處理、犯罪數額認定、案件管轄等問題,均是近年來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近期,多家P2P網貸平臺出現“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網貸平臺因非法集資與自設資金池被立案偵查。缐杰表示,從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的情況看,檢察機關認為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
《意見》第一條對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問題做了明確規定: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缐杰稱,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
“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如果違反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缐杰表示。
焦點2 嚴防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
記者注意到,《意見》對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明確要求。《意見》指出,要嚴格區分金融犯罪與金融創新、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創新相統一,堅持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激發市場活力相統一,努力實現精準打擊和有效保護。
“要嚴格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姜永義表示,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此外,要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分類處理。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對于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業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實問題,姜永義稱,要最大限度地體現政策精神。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焦點3 國家工作人員縱容非法集資將被追責
記者注意到,《意見》最后一條特別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種情形,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意見》指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單位和個人所申請機構或業務涉嫌非法集資,仍為其辦理行政許可或注冊手續;明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及時處理或者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在查處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通過其他職務行為或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幫助非法集資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缐杰表示,《意見》規定的五種情形有利于督促國家工作人員履職盡責。缐杰提醒社會公眾要樹立健康理性的投資理財觀念,自覺克服貪利心理。同時要與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公安司法機關良性互動,對以金融創新為名的P2P網貸、私募股權投資、互助合作、虛擬貨幣、會員制養老等集資活動可能涉嫌犯罪的注意收集證據,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舉報。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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