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連吃3張罰單被罰39萬元:違規賣保險

平安銀行連吃3張罰單被罰39萬元:違規賣保險
2018年10月24日 15:45 新浪財經

  新浪財經訊 10月24日消息,上海保監局今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劍指平安銀行代銷保險問題,平安銀行共計被罰39萬元。三張罰單分別指向平安銀行上海分行、平安銀行上海浦南支行、平安銀行上海古北支行。

  平安銀行上海分行因在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欺騙投保人,被上海保監局責令改正,處15萬元罰款;平安銀行上海浦南支行、平安銀行上海古北支行也因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繼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分別被罰19萬元和5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海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監罰〔2018〕45號)

  當事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33號1層

  負責人:冷培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行依法享有的權利,你行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檢查發現,你行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你行在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存在欺騙投保人的情況。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相關業務、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你行存在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你行改正,處15萬元罰款。

  你行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所附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行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上海保監局

  2018年10月18日

  上海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監罰〔2018〕42號)

  當事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南支行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351號

  負責人:王勁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行依法享有的權利,你行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檢查發現,你行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你行原持有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于2016年6月17日有效期屆滿,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期間仍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相關業務、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你行存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行沒收該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即127069.24元的罰款。合計罰沒190603.86元。

  你行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所附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行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上海保監局

  2018年10月17日

  上海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監罰〔2018〕41號)

  當事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

  地址:上海市長寧區黃金城道893-899號西商場(B22-B24)

  負責人:李炳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行依法享有的權利,你行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檢查發現,你行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你行原持有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于2016年6月17日有效期屆滿,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期間仍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相關業務、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你行存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行處5萬元罰款。

  你行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所附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行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上海保監局

  2018年10月17日

  新浪財經訊 10月24日消息,上海保監局近日公布關于平安銀行上海分行、平安銀行上海浦南支行、平安銀行上海古北支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存在欺騙投保人的情況被罰15萬元,并被責令改正;平安銀行上海浦南支行存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被處以127069.24元的罰款,合計罰沒190603.86元;平安銀行上海古北支行存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行為,被處5萬元的罰款。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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