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創新虛擬賬戶 別忽視凍結扣劃存款的規定

銀行創新虛擬賬戶 別忽視凍結扣劃存款的規定
2018年03月23日 14:02 新浪銀行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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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信用卡

  文 | 中國工商銀行寧夏分行法律事務部 陳福錄

  銀行創新的個人虛擬賬戶沒有銀行卡、存折等實體憑證,而是下掛于某個以銀行卡(或存折)為憑證的實體賬戶,虛擬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由存款人本人支取操作,且只能轉入其所下掛的實體賬戶中。這會使法院無法直接從個人虛假賬戶中凍結存款,也因此埋下了風險隱患。本文結合實際案例,就此問題淺作分析。

  一、案例介紹

  林某在G銀行只有一個理財金賬戶A,并開通了網上銀行業務。2010年2月10日,林某在網上銀行自助辦理了定期存款15萬元,期限半年,系統自動生成虛擬賬戶B,并將A賬戶中的15萬元轉入虛擬賬戶B中;3月12日,林某又通過網上銀行自助辦理了定期存款10萬元,期限半年,系統自動生成虛擬賬戶C,并將A賬戶中的10萬元轉入虛擬賬戶C中。

  2010年3月26日,劉某因林某拖欠借款13萬元未還,將林某起訴至X法院。X法院下達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林某仍未還款,劉某遂申請強制執行。2010年7?中國工商銀行寧夏分行法律事務部陳福錄銀行創新虛擬賬戶別忽視凍結扣劃存款的規定月16日,X法院到G銀行查詢林某存款情況,經查A賬戶內無存款,但B、C兩個虛擬賬戶下有存款,于是出具相關手續,要求扣劃B賬戶內的存款13萬元。G銀行工作人員解釋稱:B賬戶是林某通過網上銀行自助辦理定期存款時系統自動生成的虛擬賬戶,賬戶內的存款既不能直接提取也不能對外轉賬,既無法凍結也無法被扣劃,賬戶中的存款只能由林某進行支取操作,且只能轉入林某理財金賬戶A中。最終G銀行說服X法院對林某的理財金賬戶A進行了額度為13萬元的“只收不付式凍結”,以便B賬戶中的定期存款轉入A賬戶后將其先控制住,再予以扣劃。

  2010年7月28日,王某因林某拖欠貨款8萬元未付,又將林某起訴到N法院,并申請了財產保全。N法院到G銀行要求凍結林某虛擬賬戶C內的存款8萬元。因為林某的A賬戶已被X法院凍結,G銀行工作人員說服N法院辦理了A賬戶的輪候凍結。當N法院發現只是輪候凍結而非生效凍結后,對此結果不予接受,并以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為由,對G銀行作出了10萬元的罰款處罰。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凍結扣劃的對象是什么;二是法院是否有權凍結扣劃B、C兩個虛擬賬戶中的存款;三是法院對A賬戶能否重復進行“只收不付式凍結”。

  1.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凍結扣劃對象是存款而非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時,凍結、扣劃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適用留置送達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第2條明確將“協助凍結、扣劃”定義為“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依照這些規定,凍結扣劃對象是存款而非賬戶。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486條“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和第487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可以看出,至今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凍結扣劃對象仍是存款而非賬戶。而本案所涉及的“只收不付式凍結”,表面上看是凍結賬戶,但只有當賬戶內的存款數額達不到法院要求的數額時才被允許使用,所以它僅是個例外,并沒有改變凍結存款的本質。

  2. 本案法院有權凍結扣劃B、C兩個虛擬賬戶內的存款

  雖然本案資金存放于B、C兩個虛擬賬戶內,但沒有改變林某在G銀行有存款這一基本特性。既然仍是存款,那么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的凍結扣劃對象是存款可知,本案兩個法院均有權凍結扣劃B、C兩個虛擬賬戶內的存款。林某B、C兩個賬戶內的存款數額已經超過法院要求凍結、扣劃的數額,因此也無需使用“只收不付式凍結”。即使B、C兩個賬戶內的存款數額不足以凍結、扣劃,需要采用“只收不付式凍結”,被凍結的也應該是B、C兩個虛擬賬戶而非實體的理財金A賬戶。本案之所以對林某的A賬戶進行“只收不付式凍結”,是因為G銀行創新虛擬賬戶時,忽視了凍結扣劃存款的規定,使得B、C兩個虛擬賬戶內的存款無法被凍結和扣劃。

  3. 對A賬戶不能重復進行“只收不付式凍結”

  “只收不付式凍結”本質上仍屬于凍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已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8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在X法院已對林某的A賬戶進行“只收不付式凍結”的情況下,N法院對該賬戶不能重復進行“只收不付式凍結”,只能進行輪候凍結。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的規定,X法院凍結未解除時,N法院輪候凍結將不產生凍結效力,若賬戶C內的存款先于賬戶B內的存款轉入賬戶中,也將先被X法院凍結;如果N法院直接凍結的是賬戶C內的存款,則具有優先凍結的效力。顯然,輪候凍結賬戶A與直接凍結賬戶C有著本質區別,這也是N法院不接受輪候凍結并對銀行作出處罰的原因所在。

  三、對策建議

  法院等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的對象是存款而非賬戶;銀行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是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本案B、C兩個虛擬賬戶內的存款無法被凍結和扣劃,是因為G銀行業務系統沒有設置相應的凍結、扣劃的操作流程。這反映出G銀行在創新和設計虛擬賬戶時,忽視了有關凍結、扣劃存款的法律規定,致使設計有漏洞,埋下風險隱患,帶來如本案一樣的操作難題。因此,銀行進行業務創新時注意提前防范法律風險至關重要。

  1. 做好普法宣傳

  銀行法務部門須持續通過各種方式大力開展普法宣傳,讓業務、科技等創新部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牢固樹立“創新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意識,否則,有可能會埋下風險隱患。

  2. 開展事前論證

  銀行業務、科技等部門在進行業務創新與設計時,必須會同法務部門認真開展事前論證,以確保創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律精神,盡可能避免因設計漏洞導致的風險隱患。

  3. 強化制度建設

  銀行應在制定各類創新活動的規章制度時,對開展事前論證作出強制性規定,明確各方所應承擔的責任,以便有章可循,追責有據。

責任編輯:楊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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