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披露了文號為嘉金罰決字〔2023〕2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嘉興監管分局罰款225萬元,時任嘉興平湖支行行長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3年,多名高管被警告并處罰款。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2023年10月11日。
根據處罰決定書,浙江民泰商業銀行嘉興分行存在虛增普惠小微貸款數據、未按工程進度發放固定資產貸款、違規發放用途不真實的貸款、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以重組貸款掩蓋不良、貸后管理不到位,信貸資金挪用于購房的違法違規事實。
據了解,浙江民泰商業銀行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5月的溫嶺城市信用社,2006年轉制為城市商業銀行,是一家定位為專門從事小微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九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嘉興監管分局對浙江民泰商業銀行嘉興分行罰款225萬元。
同時,時任嘉興平湖支行行長王正被取消高管任職資格3年;時任潘敏蒼嘉興分行行長潘敏蒼被警告并罰款5萬元;時任嘉興分行行長助理賀咸華被警告;時任嘉興平湖支行客戶經理錢翠翠被警告并罰款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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