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起施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新規發布

11月10日起施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新規發布
2023年10月19日 08:01 每日經濟新聞網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張益銘    

  10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了新修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共總則、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附則等七章204條。

  此次主要修訂的內容具體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二是持續擴大對外開放;三是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四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

  放寬境外機構準入條件

  具體而言,《辦法》結合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準入條件,落實業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財務公司專項業務準入條件。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申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涉及該控股股東資格審核時,凈資產率應不低于30%。

  而現行的《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凈資產要求為“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相比之下,《辦法》適度提高了上述凈資產率指標要求。

  在持續擴大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辦法》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

  簡化債券發行審批程序

  除此之外,《辦法》還簡化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取消非銀機構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審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和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事后報告制,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

  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可在批準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并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在資本工具募集發行結束后10日內向決定機關報告;如在24個月內再次提交額度申請,則原有剩余額度失效,以最新批準額度為準。決定機關有權對已發行的資本工具是否達到合格資本標準進行認定。

  在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上,《辦法》還總結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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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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