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陽原農商行違規放貸被罰50萬元 且多名高管因此遭處分
來源:新華融媒看財經
記者:賀向軍、閆佳佳
近日,銀保監會公布的罰單顯示,河北陽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原農商行”,曾用名為“原陽原縣聯社”)因違法違規發放冒名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被銀保監會罰款5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時任該行浮圖講支行行長蔣志湘存在借用他人之名貸款問題,被終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該行還曾因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和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被告上法庭。
違法違規放貸被罰50萬元
2月9日,張家口銀保監分局公布了10張罰單,劍指陽原農商行違法違規發放冒名貸款、內部控制失效的違法違規行為,張家口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責令該行改正并罰款50萬元。
此外,9名相關責任人因此被罰。其中,時任陽原農商行浮圖講支行行長、原陽原縣聯社東堡信用社主任、浮圖講信用社主任蔣志湘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該行董事長李永剛負管理責任被警告并罰款7萬元;時任原陽原縣聯社理事長、董事長任滋負管理責任被警告并罰款8萬元;時任原陽原縣聯社監事長王海明和郝建華2人對此事件負監督責任,被警告并分別罰款6萬元;時任原陽原縣聯社主任李俊海和劉強2人負管理責任,被警告并分別罰款8萬元、10萬元;時任原陽原縣聯社副主任王美山、郭志剛負管理責任被警告并分別罰款9萬元。
因合同糾紛被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28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執行通知書顯示,閆某明申請陽原縣聯社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陽原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27民初778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責令該行向法院支付給付申請執行人交通費2000元。
2020年9月29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陽原農商行因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被趙某春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陽原農商行作為專業的銀行機構,應當履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追究調查和檢查的法定義務,但其在侯某勝借新還舊的貸款過程中,違反銀行貸款的相關規定,對《保證合同》的簽訂未盡到謹慎調查和檢查的義務,致使趙某春被冒名簽訂了《保證合同》,并產生了不良的信用記錄,陽原農商銀行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為趙某春消除不良信用記錄的責任。以趙某春名義簽訂的《保證合同》非其自愿簽字或者蓋章,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最后,法院判決該行協助撤銷趙某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因借款逾期造成的不良信用記錄。
2019年該行總資產為62.83億元,同比增長10.56%;總負債57.49億元,同比增長3.62%;實現營業收入2.03億元,同比下降4.11%;實現凈利潤0.45億元,同比增長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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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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