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融媒看財經
記者 賀向軍 實習記者 彭鑫 報道
一銀行員工,利用空殼公司、偽造虛假資料申請貸款,而銀行在貸款人無法正常還款的同時,為了不出現貸款逾期無法收回的情況,同意讓貸款人辦理續貸。
近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河南汝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汝州農商行”)前員工王某利用空殼公司、提供虛假資料等騙取貸款700萬元,給該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980553.7元,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記者了解到,王某不滿法院做出的騙取貸款罪,其辯護人表示,王某只是跑腿、傳遞資料、購買公司等,原判認定其騙取貸款700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提出本次上訴。但法院受理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與一審相同,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判決為終審裁定。
另外,記者注意到,該行近兩年并未公布財報信息,對此,記者就原職工騙貸情況、年報情況,發送采訪函至汝州農商行,但截至發稿時為止,暫未收到銀行回復。
購買空殼公司虛構資料,騙取貸款
銀行內部員工不惜購買空殼公司,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大額貸款,到期因無法償還,便聯系過橋資金歸還貸款,之后再次向銀行申請貸款還于過橋資金,而在貸款期限內該員工便己無能力支付每月利息。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底,系汝州市農村信用社(汝州市農商銀行)職工的王某與閆某(另案處理)商量利用公司名義從汝州市農村信用社申請大額度貸款使用。2012年12月,由王某購買汝州市金船實業有限公司,并更名為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
2013年3月,王某向汝州市農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與汝州市豐浩實業有限公司虛假鋁礦石購貨合同,申請貸款1500萬元,閆某以其實際控制的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為借款企業提供連帶擔保。
值得一提的是,這三個公司均為無實際經營活動的空殼公司。王某還向汝州市農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相關年度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材料,2013年3月30日,汝州市農村信用社給汝州市天中實業公司發放貸款8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該筆貸款王某將其中500萬元交由閆某使用,將剩余300萬元轉入到了賬戶名稱為王某某、康某的賬戶中。
直到2014年3月,該筆貸款到期前,因王某和閆某均無能力歸還該筆貸款,王某便聯系過橋資金800萬元歸還該筆貸款,并用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再次申請貸款用于歸還過橋資金。
2014年王某虛構了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與汝州市福瑞實業有限公司購買高鋁礦石供需合同,申請第二次貸款800萬元,閆某以其實際控制的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為借款企業提供連帶擔保。王某又向汝州市農商行提供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相關年度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審計報告等材料,2014年3月31日汝州市農商行給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發放貸款7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該筆貸款直接用于歸還過橋資金。該筆貸款期限內實際貸款使用人閆某和王某己無能力支付每月利息。
銀行為避免不良,辦理展期、續貸
窟窿還未堵上,銀行便同意王某等人申請續貸。
2015年3月,2014年貸款到期前,因閆某、王某無能力歸還該筆700萬元貸款,汝州市農商行為了不出現逾期將該筆貸款期限展期10個月。2016年1月份,貸款展期期限滿后,閆某和王某仍無能力歸還,農商行為了不出現貸款逾期無法收回的情況,同意給閆某和王某辦理續貸手續。
王某以上述同樣的方式,虛構了汝州市豐浩實業有限公司向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王某)購買水泥、鋼材供需合同,申請貸款700萬元,閆某以其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為借款企業提供連帶擔保。
同時,王某又一次向汝州市農商行提供汝州市豐浩實業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相關年度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審計報告等材料,2016年5月24日汝州市農商行給汝州市豐浩實業有限公司發放貸款7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該筆貸款由汝州市農商行內部直接扣除用于歸還2014年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貸款欠款。該筆貸款到期后,王某、閆某仍無能力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至2019年12月17日給汝州市農商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980553.7元。
最終,王某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騙手段、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騙取貸款7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決:王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并責令王某將騙取貸款犯罪中的違法所得700萬元,依法退賠給被害單位河南汝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王某不滿判決,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稱王某只是跑腿、傳遞資料、購買公司等,原判認定其騙取貸款700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本案中刑法保護的利益未受到侵犯,犯罪結果并未出現,現有證據無法確定貸款所提供資料與未償還借款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能確定王某在貸款時有故意騙取貸款等緣由,表示原判決處理失當,其不應退賠。
最終,法院受理后,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符合法律規定,審判程序合法。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判決為終審裁定。
公開資料顯示,2012年2月,汝州市農村信用社被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確定為當年加快推進農村商業銀行組建工作的十家單位之一,2013年4月10日,銀監會正式批復同意組建汝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終于10月14日正式取得省銀監局的開業批復。公司名稱由“汝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變更為“河南汝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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