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超6億 一審被判死緩

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超6億 一審被判死緩
2018年12月21日 12:36 央視

  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一審公開宣判

  12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對被告人楊成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楊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包頭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楊成林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和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特定關系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7億余元;以支付工程款、報銷會議費的名義貪污公款628萬余元;伙同楊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92億余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中,楊海參與受賄1.41億余元,參與挪用公款2.57億余元;張婷參與受賄800萬元。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成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楊成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楊成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楊海等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楊成林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楊成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有部分事實系索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到案后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貪污事實,系自首;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楊成林受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情況,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同案被告人楊海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同案被告人張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央視記者 奚丹霓)

責任編輯:張恒星 SF142

死刑 楊成林 內蒙古銀行 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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