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月7日訊(記者 趙昕睿)甘肅證監局于1月6日公布罰單,被罰主體為華英證券。
據罰單顯示,經查,華英證券在持續督導蘭石重裝2021年非公開發行股份募投項目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在募投項目原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點前,未有效督促蘭石重裝依法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并披露募投項目延期事項。
因上述行為違反多項規定,華英證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蘭石重裝早前就已收到監管罰單,被罰事由相同,但公布更多處罰細則。
公司未審議并披露募投項目延期事項
一周前,證監會對蘭石重裝及3位相關負責人下發罰單。罰單顯示,公司曾在2021年1月14日出具的相關申請文件回復中提到,2021年的3個非公開發行股份募投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點分別為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3年6月。但上述項目審議、披露延期事項的時點均晚于原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點。
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不僅延遲披露,且各項目存在延期及中交、結項時間均晚于原定時間的情形。
公司在相關項目原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點前,未依法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并披露募投項目延期事項;且公司董事長及2位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負有主要責任。因此,公司及相關人員均被出具警示函措施。
保薦機構未勤勉盡責
加強發行上市全鏈條監管不斷顯現,在公司及相關人員被罰后,華英證券的處罰也隨之落地。從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公司執業過程中哪些細則未勤勉盡責。
在履行有關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職責方面,《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表明,保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核查。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披露。
不止關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規定,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此外,還需審閱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擔下列工作:
一、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
二、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
三、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并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
四、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五、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并發表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及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
需注意的是,在持續督導期屆滿后,若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而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保薦機構責任不因持續督導期屆滿而免除或終止。這一條例與華英證券違規情況一致。
華英證券因違反上述條例受到處罰外,還被監管要求在受到決定書30日之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同時,公司應提高規范運作意識,依法勤勉盡責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確保持續督導工作質量。
公司多項罰單涉及投行業務
作為投行子公司主體,此次為華英證券年內第一張罰單,2024年也有多張。
2024年10月8日,公司作為IPO碧興科技保薦機構,因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相關財務數據與前期業績預計存在較大偏差的情況,也未督促發行人按要求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因此,對兩名保代采取書面警示措施。
2024年4月30日,公司作為搜于特于2020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期間,存在未制定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計劃、內部質量控制不完善、未對搜于特大額資金往來交易真實性審慎核查、未能有效識別出搜于特關聯交易情況等問題。兩位保代則被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2024年3月22日,公司作為上交所上市掛牌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及受托管理人,存在未按簿記建檔規則發行債券、未勤勉履行募集資金督導職責等問題。
責任編輯:王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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