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王佳飛????每經編輯 陳俊杰????
12月9日晚間,同德化工(SZ002360,股價5.66元,市值22.74億元)公告稱,由于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以下簡稱山西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宏大)簽署《關于轉讓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
《框架協議》約定公司擬將持有的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蒙化工)100%股權全部轉讓給廣東宏大或廣東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億元。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決定終止與廣東宏大的股權轉讓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同德化工向廣東宏大發送《協議終止通知函》并辦理了退回履約保證金等事項。
本次股權轉讓事項,引發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的民事訴訟。2024年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民事判決書》載明:《框架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且已經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同德化工本次轉讓同蒙化工100%股權預計產生利潤約1.77億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利潤的96.15%,屬于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規定披露《框架協議》有關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發布《關于公司收到民事訴訟傳票的公告》時,才予以提及。
同德化工上述行為違反相關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山西證監局認定,對同德化工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公司董事長張烘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司總經理、董事鄔慶文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張寧,未及時組織和協調相關信息披露事務,未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有鑒于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山西證監局決定:對同德化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對張烘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對鄔慶文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張寧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同德化工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吸取教訓,強化內部治理規范性,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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