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對外擔保進展的公告

浙江臺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對外擔保進展的公告
2024年12月05日 00:0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企業名稱:

  控股孫公司嘉華特種尼龍(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華尼龍(江蘇)”)。

  ●??本次擔保金額及已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余額:

  浙江臺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臺華新材”)本次為控股孫公司嘉華尼龍(江蘇)擔保金額為人民幣10,300萬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對嘉華尼龍(江蘇)的擔保余額為165,300萬元(含本次擔保)。

  ●??本次擔保是否有反擔保:無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無

  ●??特別風險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為下屬子公司及下屬子公司之間的擔保余額為464,000萬元,占公司2023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4.26%,敬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一、擔保情況概述

  (一)本次擔保基本情況

  公司控股孫公司嘉華尼龍(江蘇)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澤支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10,300萬元,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澤支行簽署了相關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為上述綜合授信額度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嘉華尼龍(江蘇)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數股東均為公司員工持股平臺,持股比例較小且未開展實質業務,未提供同比例的擔保。

  公司上述擔保未超過授權的擔保額度。

  (二)上市公司本擔保事項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分別于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30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之間2024年度擔保計劃的議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提供擔保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60億元,授權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關于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之間2024年度擔保計劃的公告》。本次對外擔保事項在公司年度擔保授權額度范圍內,無需另行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一)名稱:嘉華特種尼龍(江蘇)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沈衛鋒

  (三)注冊資本:62,631.58萬元

  (四)經營范圍:許可項目:自來水生產與供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貨物進出口;進出口代理;技術進出口;合成纖維制造;高性能纖維及復合材料制造;產業用紡織制成品生產;面料紡織加工;高性能纖維及復合材料銷售;合成材料銷售;針紡織品及原料銷售;產業用紡織制成品銷售;紡織專用設備銷售;新材料技術研發;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五)股權情況:公司全資子公司臺華新材(江蘇)有限公司持有其95.80%股權,嘉興蒲如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嘉興蒲如”)持有其2.52%股權,嘉興布綸特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嘉興布綸特”)持有其1.68%股權,嘉興蒲如、嘉興布綸特均為員工持股平臺。

  (六)主要財務數據:

  嘉華尼龍(江蘇)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財務數據(單位:萬元)

  ■

  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債務人:嘉華特種尼龍(江蘇)有限公司

  (二)擔保人:浙江臺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債權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澤支行

  (四)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10,300萬元

  (五)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六)保證范圍: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判決書或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遲延履行期間應加倍支付的債務利息、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墊付的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等)、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七)保證期間:①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按乙方為債務人辦理的單筆授信業務分別計算,即自單筆授信業務的主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債務人在該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后三年止。②乙方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三年止。展期無需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③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乙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擔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擔保系為滿足公司控股孫公司嘉華尼龍(江蘇)資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續穩健發展,符合公司整體利益和發展戰略。嘉華尼龍(江蘇)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數股東均為公司員工持股平臺,持股比例較小且未開展實質業務,未提供同比例的擔保。嘉華尼龍(江蘇)償還債務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項,擔保風險總體可控,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會意見

  公司分別于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30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之間2024年度擔保計劃的議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提供擔保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60億元,授權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本次對外擔保事項在公司年度授權擔保額度范圍內,無需另行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

  六、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為下屬子公司及下屬子公司之間的擔保余額為464,000萬元,占公司2023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4.26%,上述擔保無逾期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臺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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