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一審的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額:原一審涉案金額39,068,437.25元(不含本案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用)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在本案件的一審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已主動撤回了與公司相關的所有訴訟請求,本案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因此,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審判決、二審判決未對公司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公司將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本次訴訟基本情況
2024年5月29日,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位于貴州省遵義市的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傳票》,以及綏陽縣宏盛工貿有限公司(本案件一審原告,以下簡稱:宏盛公司)的《起訴狀》,案號為(2024)黔0322民初2366號,宏盛公司因與貴州赤天化花秋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本案件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以下簡稱:花秋礦業公司)存在債務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為本案件的第二被告。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48)。
2024年9月24日,公司收到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黔0322民初2366號。一審判決:1、被告花秋礦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宏盛公司貨款35,047,776.25元;2、被告花秋礦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宏盛公司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損失3,804,556.98?元,并從2024?年5月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以35,047,776.25元為基數按同期一年期LPR向宏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損失;3、駁回原告宏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086)。
2024年10月9日,花秋礦業公司收到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本案件一審被告花秋礦業公司因不服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黔0322民初2366號判決,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24)黔0322民初2366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并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綏陽縣宏盛工貿有限公司承擔。上訴不服金額:3,804,556.98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089)。
公司為本案件一審的第二被告,在本案件的一審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已主動撤回了與公司相關的所有訴訟請求,因此,本案件未對公司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二、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本案件的一審法庭審理過程中,一審原告已主動撤回了與公司相關的所有訴訟請求,在二審過程中,上訴人請求未涉及公司。本案件未對公司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公司在二審過程中未作書面陳述。2024年12月4日,公司收到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黔03民終6753號,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236.46元,由花秋礦業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在本案件的一審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已主動撤回了與公司相關的所有訴訟請求,本案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因此,本案件所作出的一審判決、二審判決未對公司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公司將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是否還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特此公告
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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