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簡稱:ST曙光?????證券代碼:600303??編號:臨2024-099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
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29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數量:800.00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67,560.4211萬股的1.18%
●??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1.22元/股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和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董事會認為《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本激勵計劃”或“《激勵計劃》”)規定的首次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確定以2024年11月29日為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條件的80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00萬股,授予價格為1.22元/股。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次激勵計劃授予情況
(一)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序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開了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等議案。
同日,公司召開了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并就本次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等發表了明確意見。
2、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對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未收到與本次激勵計劃對象有關的任何異議。2024年11月2日,公司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3、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開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同時,公司就內幕信息知情人在《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了自查,未發現本次激勵計劃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勵計劃相關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的行為或泄露本次激勵計劃有關內幕信息的情形。2024年11月8日,公司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自查情況的公告》。
4、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及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董事會認為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確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為2024年11月29日,向符合授予條件的80名激勵對象授予800.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1.22元/股。同日,監事會對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并發表了核查意見。
(二)董事會關于符合授予條件的說明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激勵計劃》的規定,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方可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會經過認真核查,認為公司和激勵對象均未出現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其他情形。董事會認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成就,根據《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有關規定,同意確定以2024年11月29日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條件的80名激勵對象授予800.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1.22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體情況
1、首次授予日:2024年11月29日。
2、首次授予數量:800.00萬股。
3、首次授予人數:80人。
4、授予價格:1.22元/股。
5、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本公司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安排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注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0個月。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適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之日起算。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2個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約定期間內解除限售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回購注銷。
在滿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條件后,公司將統一辦理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情況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如下:
■
注:上表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關于本次權益授予情況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存在差異的說明
本次授予的相關內容與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內容一致。
二、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核實的情況
經監事會核實,認為:
1、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與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中規定的激勵對象相符。
2、本次擬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具備《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本次擬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滿足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
3、公司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與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及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綜上所述,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本次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為2024年11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條件的80名激勵對象授予800.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1.22元/股。
三、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個月賣出公司股份情況的說明
經核實,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獲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個月賣出公司股份的情況。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董事會已確定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日為2024年11月29日,公司根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確認激勵成本。以2024年11月29日收盤數據進行測算,公司首次授予的800.00萬股限制性股票合計需攤銷的總費用為1,640.00萬元,具體攤銷情況見下表:
單位:萬元
■
注:1、提請股東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費用可能產生的攤薄影響;
2、上述攤銷費用預測對公司經營業績的最終影響以會計師所出的審計報告為準;
3、上表中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勵計劃的成本將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計,在不考慮本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正向作用情況下,本激勵計劃成本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考慮到本激勵計劃對公司經營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核心員工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本激勵計劃將對公司長期業績提升發揮積極作用。
五、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授予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本次授予確定的授予日、授予對象、授予數量及授予價格符合《管理辦法》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條件已經滿足,公司實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辦法》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辦理股票授予登記事項。
六、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上海信公軼禾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認為:本次激勵計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準與授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價格、授予對象、授予數量等的確定以及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事項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證券代碼:600303???證券簡稱:ST曙光?????公告編號:2024-101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股東會召開的時間:2024年11月29日
(二)股東會召開的地點: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鴨綠江大街889號丹東黃海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會議室
(三)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本次會議采用現場會議記名式投票表決方式結合網絡投票方式舉行,會議的召集、召開及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會議由董事長賈木云主持。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梁衛東、董事兼總裁李全棟、獨立董事崔青蓮、于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會議,部分董事通過視頻方式參加本次股東會;
2、公司在任監事3人,出席3人,部分監事通過視頻方式參加本次股東會;
3、公司董事會秘書臧志斌出席了會議,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情況
(一)非累積投票議案
1、議案名稱:關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
(二)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
(三)關于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本次股東會議案獲得通過。
本次股東會議案1對中小投資者進行了單獨計票。
三、律師見證情況
1、本次股東會見證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
律師:周靜、萬美麗
2、律師見證結論意見:
公司本次股東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會決議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1月30日
股票簡稱:ST曙光??證券代碼:600303??編號:臨2024-100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十一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9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根據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中關于“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的規定,會議通知于2024年11月28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全體監事,召集人亦于本次會議上做出了相應說明。會議應出席監事3名,實際出席監事3名,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經監事審議、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公司監事會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或“《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條件是否成就進行核查后,認為:
1、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與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中規定的激勵對象相符。
2、本次擬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具備《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本次擬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滿足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
3、公司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與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及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綜上所述,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本次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為2024年11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條件的80名激勵對象授予800.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1.22元/股。
具體內容請詳見公司同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99)。
表決情況: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特此公告。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股票簡稱:ST曙光???證券代碼:600303???編號:臨2024-102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股票被繼續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曙光股份”或“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26日起被繼續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被繼續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1、2023年度,公司內部控制被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所”)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涉及事項如下:
“曙光股份在2021年9月24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并批準公司收購前控股股東之全資子公司天津美亞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美亞”)汽車資產的關聯交易議案,于?2021年9月26日與天津美亞簽署總價款為1.323億元的資產購買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并于2021年9月27日向天津美亞支付預付款6,615萬元,又于2021年12月15日與天津美亞簽署補充協議,上述資產購買協議簽訂后,曙光股份與天津美亞陸續進行了資產交接。2022年5月5日,曙光股份中小股東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終止購買資產的議案》,決議終止上述購買資產事項。2023年8月4日,曙光股份收到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6民終1423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公司中小股東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曙光股份關于上述事項的解決方案仍未確定,曙光股份將購買資產支付天津美亞的6,615萬元在其他應收款列報,并根據該事項的最新進展對該款項計提減值5,264.26萬元。
2024年2月,曙光股份向振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天津美亞立即退還原告轉讓款6,615萬元,并賠償原告損失合計72,092,475.00元(含利息)。2024年3月22日,曙光股份收到由振安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2024)遼0604民初170號],經振安法院主持調解,曙光股份與天津美亞達成調解協議。
本段內容不影響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的審計意見。”
2、大華所對公司2023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及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事項如下:
“(1)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曙光股份流動資產1,334,490,959.99元,流動負債1,703,555,266.04元,流動資產低于流動負債369,064,306.05元,2023年度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69,940,549.48元,2023年度合并報表經營現金流為-250,166,720.24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
曙光股份已披露了擬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仍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該事項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
(2)強調事項
我們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如財務報表附注十二(四)6.關聯方應收應付款項和附注十四、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述,貴公司應收前控股股東控制的企業天津美亞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余額為6,615萬元,為貴公司2021年9月與天津美亞之間的汽車資產購買關聯交易案的預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根據該事項的最新進展對該項預付款計提減值5,264.26萬元。
截至本報告日,上述汽車資產購買的關聯交易案已經法院調解結案,關聯交易相關協議終止執行,天津美亞向公司移交的資產歸公司所有,公司已支付給天津美亞的合同款項6,615萬元歸天津美亞所有。”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26日起將繼續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詳見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關于公司股票被繼續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4-029號)。
二、前期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有關事項
2021年度,公司內部控制被大華所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詳見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關于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臨2022-037〕。
2022年度,公司內部控制被大華所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公司股票需要繼續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大華所對公司2022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了保留意見加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事項段的審計報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起被疊加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詳見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關于公司股票被繼續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3-029〕。
三、公司董事會關于爭取撤銷風險警示的意見及解決進展
公司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和帶強調事項段及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段的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涉及事項高度重視,將積極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具體整改措施:
1、加強專業知識學習,規范管理工作
(1)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關于上市公司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規章制度的培訓,使其真正了解和掌握各項制度的內容、實質和操作規范要求,特別強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督導檢查,切實提高公司規范化運作水平。
(2)完善和加強內外部重大信息溝通機制,確保相關主體在重大事項發生的第一時間通知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進一步加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學習,增強規范運作意識。
(3)強化內部審計職能
切實按照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工作規范的要求履行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并按要求及時向公司獨立董事、董事會下屬審計委員會匯報公司內部控制相關情況,嚴格規范公司內部控制工作。
2、公司董事會督促公司經營管理層加強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建設
(1)以控制流動性風險為經營前提,加強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強化內部經營責任考核,降低費用開支,提升盈利能力。
(2)積極拓展國內、國外業務,全力增加訂單。
(3)大力加強新產品研發,推進新能源皮卡、自動擋皮卡、新能源車橋等產品研發進展。
(4)拓展融資渠道,加大融資力度。通過現有資源增加融資、通過集團內優質資產新增抵押融資等加大融資。
(5)盤活公司的各項資源和資產,大力清收應收款項。
(二)整改結果:
1、公司相關整改工作持續進行,并已取得相應進展。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關股東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終止購買資產的議案”,決議終止上述關聯交易購買資產事項。針對該次相關股東自行召集的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的2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銷的2份案件(請見公司臨2022-120號公告),法院已對其中2份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的案件做出終審判決,終審判決結果為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詳見公司臨2023-065號和臨2023-074號公告);法院已對其中1份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可撤銷案件做出了終審判決,該終審判決結果為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不可撤銷(詳見公司臨2023-020號公告);另外1份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可撤銷的案件法院已做出準予原告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撤回起訴的裁定(詳見公司臨2023-111號公告)。
3、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于2024?年?2?月向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就與天津美亞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事項的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2024?年?3月經振安法院主持調解,公司與天津美亞達成調解協議,振安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詳見公司臨2024-014號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雙方已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完畢。
4、公司持續經營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情況正在持續整改中,按照2024年三季報和2023年三季報數據比較,公司經營凈現金流、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減去流動負債的差額)等財務指標比去年同期有所改善,具體如下:
■
四、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況說明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公司將根據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海證券報》及《中國證券報》,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股票簡稱:ST曙光??證券代碼:600303??編號:臨2024-098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9日以現場結合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根據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關于“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的規定,會議通知于2024年11月28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全體董事,召集人亦作出了相應說明。會議應出席董事9名,實際出席董事9名,會議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經董事審議、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董事會確認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確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為2024?年11?月29日,向符合授予條件的80名激勵對象授予800.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1.22?元/股。
本議案已經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2024年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同日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4-099)。
表決情況:同意8票,反對0票,棄權0票,董事李全棟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對本議案回避表決。
特此公告。
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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