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財政部金融司發布消息稱,為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更好地適應當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形勢需要,研究修訂《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形成《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有八章四十五條,分別從總則、評估事項、資產評估機構選聘和委托、評估公示、核準和備案、監督檢查、罰則、附則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比發現,相較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加入了資產評估機構選聘和委托、評估公示等內容,對評估機構的選聘和公示進行了規范。例如,金融機構選聘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依規履行選聘和決策程序。國有金融機構選聘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未設股東會和董事會的,由金融機構出資人、上級單位決定或者其授權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擬選聘的資產評估機構也應當符合:具有與金融機構評估業務需求相適應的執業能力和要求,并在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完成備案;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組織機構健全,內控機制完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執業準則和執業規范,近3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執業而受到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沒有受到通報批評以上的行業自律懲戒;能夠保守被評估金融機構的商業秘密,維護國家金融信息安全;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等要求。
財政部金融司表示,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中“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或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財政部金融司等方式反饋意見。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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