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盟主”,被頂格處罰!家族成員曾現身多家上市公司股東名單

“章盟主”,被頂格處罰!家族成員曾現身多家上市公司股東名單
2024年08月17日 19:13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證監會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牛散章建平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的行為。而出借證券賬戶的人則是章建平的岳父方德基。兩人均被證監會處以50萬元的頂格罰款。

  章建平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被查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章建平,男,1966年4月出生,自由職業,住址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方德基,男,1944年11月出生,退休,住址為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章建平、方德基借用及出借證券賬戶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章建平、方德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7月15日,“方德基”國泰君安證券普通戶開立于國泰君安證券某營業部。同日,“方德基”國泰君安證券信用戶開立于國泰君安證券某營業部。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方德基將上述證券賬戶出借給章建平使用。章建平借用上述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及資金流水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章建平、方德基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自己證券賬戶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章建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方德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家族成員曾現身多家上市公司股東名單

  章建平在投資圈內小有名氣,人稱“章盟主”,是目前A股市場的一線游資。其家族成員——岳父方德基、妻子方文艷,也曾現身多家上市公司股東名單。

  在此之前,章建平和家族成員也曾收到監管警示。

  海利生物2019年2月11日發布的一則公告稱,公司股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章建平、方文艷、方德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經查,上海證監局發現章建平、方文艷、方德基作為一致行動人,截至2018年10月15日,合計持有海利生物股票3220.48萬股,占海利生物總股本的5.0007%。章建平、方文艷、方德基在后續增持海利生物股票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日,章建平、方文艷、方德基繼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增持了海利生物股票3458.23萬股,占海利生物總股本的5.37%。

  章建平、方文艷、方德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章建平、方文艷、方德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另有多人出借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被罰

  同日,證監會還公布了另一份出借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的罰單。

  證監會對張錳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及王琳、周艷霞、陳雷、李婷婷出借自己證券賬戶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王琳與張錳簽訂委托理財協議,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間“王琳”證券賬戶交由張錳使用,王琳出資400萬元轉入王琳中山證券賬戶用于證券交易,張錳向王琳北京銀行賬戶轉入100萬元保證金以備彌補虧損,張錳決策和交易股票,王琳可以登錄證券賬戶查看。張錳按年化10%給王琳固定收益,按月提取。一年內證券賬戶收益低于30%,盈利部分王琳與張錳五五分成,如果收益大于30%,王琳與張錳二八分成。

  張錳通過范某東介紹,借用“周艷霞”“陳雷”“李婷婷”證券賬戶配資炒股,按照周艷霞、陳雷、李婷婷等人投入的資金,張錳相應轉入保證金并支付年化10%固定利息,證券賬戶如有盈利,張錳給周艷霞等人盈利的20%作為分成,期間證券賬戶由張錳決策交易。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周艷霞開立證券賬戶交由張錳使用,轉入資金200萬元,張錳轉入保證金60萬元。2019年7月至調查日,“陳雷”證券賬戶交給張錳使用,陳雷母親轉入400萬元資金,張錳通過馮某峰轉入保證金140萬元。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李婷婷”證券賬戶開立后交由張錳使用,李婷婷配偶轉入250萬元,張錳通過范某東轉入保證金60萬元。

  證監會表示,張錳、王琳、周艷霞、陳雷、李婷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和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張錳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對王琳、周艷霞、陳雷、李婷婷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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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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