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燒烤記入個人征信,過界了!

露天燒烤記入個人征信,過界了!
2024年08月07日 22:36 媒體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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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北京商報

  “禁止露天燒烤,違法信息記入個人征信!”事關征信無小事,對于這樣一條醒目的警示橫幅,你看了是不是也要“抖上三抖”?一方面,因為被冠上記入征信的帽子,多種懲罰措施齊下,對一些消費者的違法違規行為,更多了一層震懾力;但另一層面,消費者們也難免疑惑,明明只是日常生活的事,怎么還影響到了個人征信?這種違規行為懲戒是否合理合規?消費者又該如何厘清對個人征信的理解?

  闖了紅燈記征信、惡意排隊記征信、亂扔垃圾記征信……當執法者以記入征信為代價限制違規行為,當消費者又將“記入征信”一事“掛在嘴邊”時,殊不知,戲謔的背后,征信的真正含義也在被曲解,邊界也在不斷被泛化,要知道征信不是“大籮筐”,而這種征信越界“沖動”,也是對個人消費者乃至社會公眾利益的另一種侵犯。

  露天燒烤記入征信,合理嗎?

  “以后戶外燒烤可得注意,我看有公告禁止露天燒烤,違法信息會記入個人征信!”近日,一北京市民向北京商報記者如是說道,并發來了他在河邊看到的這一警示橫幅。

  對于這一警示內容,北京商報記者8月7日向相關部門進行了采訪求證,該橫幅確實出自北京市一地區的執法部門,多位執法人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露天燒烤是違法行為,該橫幅主要是為勸阻該行為,不過后來進行了撤掉處理,其進一步解釋,露天燒烤一般只會進行處罰,且記入在執法平臺中,并不會真正記入在人民銀行的征信記錄。 

  “目前我們的處罰記錄還沒有和個人征信系統掛鉤,至于之后是否會有關聯,我們也說不好。”前述執法人員說道。

  盡管橫幅已經被撤掉,但露天燒烤行為被記入征信這一話題引發熱議。

  所謂征信,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給出的定義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通俗地說,個人信用數據基本上指的就是借債還錢的數據,而征信就是為減少有人借錢不還的風險,同時也幫助有還錢習慣的人順利地借錢。

  那么,這些非金融信息的行為數據,和記入征信一事混為一談,真的合理嗎?

  北京信用學會副會長、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專委會副主任劉新海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禁止露天燒烤,違規被記入征信”這種做法和說法都是不恰當的,違背基本常識。他進一步指出,(個人)征信本身有明確的使用范圍,主要是面向消費信貸場景,搜集的信息也是消費信貸相關的信用。雖然根據《美國征信史》的介紹,個人征信也可以用于其他具有“先用后買”的個人消費場景中,例如租房、電商賒購和公共事業繳費等,但可以明顯看出,個人征信的使用限制在經濟和金融領域。而露天燒烤主要涉及社會公共秩序的管理,和征信無關。

  “我們通常所說的征信指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能夠反映個人信息主體借債還錢、合同履約和遵紀守法的情況的個人信用報告。”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說道,“禁止露天燒烤”這一日常生活行為通常不屬于可以被納入征信范圍的情形,且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行為都可以被扣上征信的帽子。

  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同樣認為,“禁止露天燒烤,違規被記入征信”并不屬于規范的征信采集行為,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根據《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來看,在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時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也即露天燒烤納入征信并無相關依據,第二是信息采集的范圍不明確,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機構應對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露天燒烤的信息由誰采集,對應的判定標準究竟如何,這種情況下即便采集到相關信息,其質量也大打折扣,不會被征信機構所采納。

  “征信不是超級警察,不能管大家的私生活,也不是為了評選社會道德楷模。”事實上,早在多年前,相關監管人士曾表態,“信用數據的加工,不管是原始的征信報告、信用評分,還是別的各種創新產品,都要停留在個人金融信用領域,不應過界,不要把個人征信這個事搞得像是非要算出來誰是好人一樣,沒有人有這個權利。”

  “征信泛化”問題已久,邊界要厘清

  需要注意的是,征信不是“大籮筐”,并非所有社會行為都可以用征信來懲戒。但這一問題,也往往被執法者和消費者所誤解。“征信泛化”(即將征信應用于各種領域)的問題,實則已經存在多年。

  此前,在失信懲戒中,過和罰不相當,懲戒過嚴、過重是輿論爭議的最大焦點之一。例如,有地方交警幾年前曾公開喊話,連闖幾次紅燈、開車超速超載等,市民這些交通違法行為,會被記征信“黑名單”,甚至可能會影響貸款、買房、找工作等。

  此外,近日在消費者層面,也有網友在社交平臺吐槽惡意排隊是否能納入征信:“每次出來玩我都要當排隊判官,請問惡意插隊能不能納入征信系統?”

  8月7日,相關監管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強調,“征信有大征信小征信,大征信是社會信用,確實不能用來規范金融信用行為。他進一步稱,征信主要用來評估一些金融信用行為,一些社會道德層面的事情,也就是社會征信不能用來記入征信,不管是執法者還是消費者,都要厘清征信的邊界,不能越界”。

  對于征信邊界問題,劉新海也指出,目前,個人征信在消費信貸領域得到了成功應用,對于維護消費信貸市場的健康發展、降低風險、提高信貸服務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個人征信有著明顯的邊界,即面向個人信貸,輻射和個人信用交易相關的金融和經濟場景。

  劉新海直言,個人征信在其適用范圍內是有效的,但是超出范圍的濫用和泛化,可能就會導致適得其反,不僅使管理手段無效,而且對廣大的消費者權益也會造成傷害。需要警惕泛化征信對個人消費者乃至社會公眾利益的侵犯。

  李亞也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征信業務經營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不是任何行為都會被納入征信評價的范圍。他指出,需要使用征信的主體一是銀行等授信機構,主要滿足其信貸業務風險管理需要;二是本人,滿足其對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權以及開展社會經濟活動的需要,三是國家機關和司法部門依法履職或司法調查使用。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此前國常會也曾要求為失信懲戒定邊界,其中就明確,要科學界定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和程序。將特定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等為依據,并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開。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濫用征信怎么治?需各界合力

  那么,對一些社會層面的征信泛化、征信誤解問題,又該如何治理改善?

  “首先要正本清源,需要普及征信教育,讓社會各界對征信有正確的認識。”對此,劉新海認為可從多個層面著手,監管機構應當對這種征信泛化的行為進行懲罰和制止,新聞媒體和消費者保護機構應當對這些征信濫用現象進行監督和抨擊。

  另外,劉新海也指出,執法者應當探索關于這些公序良序的合適管理模式,在數字經濟下,可以適當借鑒個人征信模式的“信息激勵”,但是需要注意特定垂直場景的使用限制和激勵懲戒的程度。消費者一方面要遵守公序良序,同時也要保護自己的基本權益免受“泛化征信”的傷害。

  蘇筱芮同樣稱,對一些社會層面的征信誤解問題,后續可加大對征信層面的科普力度,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向金融消費者傳播如何守護好個人征信、如何識別濫用征信、如何防范征信修復騙局等實用信息。

  李亞則認為,有關部門可以對征信相關問題向社會公眾進行更加明確和細化的宣傳和普及,有助于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和認識征信具體是什么,進而提升社會信用意識。執法者需要更加明確和清晰自己的執法范圍和執法權限,依法執法、科學執法;消費者也可以借助電視和手機等網絡媒體工具,增強對征信業出臺的新規定和新政策的關注度,了解和掌握相關信息,提升個人信用意識。

  北京商報記者 劉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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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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