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月19日訊(記者 夏淑媛 王宏)1月19日,為規范銀保渠道業務,督促保險公司嚴格執行“報行合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銀行代理渠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其中,《通知》明確附加費用率即可用的總費用水平,包含向銀行支付的傭金率、銀保專員的薪酬激勵、培訓及客戶服務費、分攤的固定費用等,其中傭金率應列明上限。
在嚴格規范傭金支付方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經備案的產品精算報告執行費用政策,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的傭金不得超過列示的傭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出單費、信息費等名義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傭金以外的任何費用。
多位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報行合一”實施后,將極大程度上促進和規范銀保渠道健康發展:一是助力保險公司降本增效,有效降低費差損風險;二是避免惡性費率競爭影響人身險公司的負債質量,鼓勵保險公司科學合理進行產品定價,切實讓利于客戶;三是保險公司的費用假設將更加的審慎合理。長期來看,只有實際經營效率較高的保險公司,產品和服務吸引力相對上升,也有助于引導行業提升經營效益,實現高質量發展。
附加費用率即可用的總費用水平
所謂“報行合一”,是指保險公司向監管機構備案的產品定價假設,包含費用假設等,應與保險公司實際經營過程中所實施的保持一致。
近年來,保險行業同質化競爭日益嚴重,保險產品的定價預定費用假設逐漸成為產品價格競爭的核心因素。
同時,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相對較高,可能導致實際費用超出了產品備案時的水平,影響公司穩健經營。在當前投資下行的大環境下,費差風險逐漸放大。開展報行合一,推動行業算賬經營、強化管理,有利于行業高質量發展。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行業環境下,部分保險公司為拓展業務,一方面降低保險產品定價預定費用率,提高產品競爭力,另一方面提供較高的代理費用,爭取更多的銷售機會。這種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造成惡性競爭,也是虛假費用、虛假投保、虛假退保等問題的根源。
針對以上問題,此次《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水平、經驗數據和管理能力,充分考慮保單周期、交費周期和退保率假設等因素,科學確定純風險保費和附加費用率的水平。
同時,保險公司還應列明附加費用率的期限和結構。銀行代理渠道銷售的產品在備案時,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列示各交費期附加費用率和附加費用率結構。
附加費用率即可用的總費用水平,包含向銀行支付的傭金率、銀保專員的薪酬激勵、培訓及客戶服務費、分攤的固定費用等,其中傭金率應列明上限。
新華保險表示,保險產品的價格主要取決于三大要素,即預定利率、預定發生率和預定附加費用率。當前,保險公司使用的預定利率和發生率差異較小。實行“報行合一”后,定價預定費用假設設計將會更加真實反映實際費用水平,鼓勵保險公司從實際情況出發,全面考慮產品的客戶利益、傭金、業務及管理費、公司盈余和資本需求的關系,在經驗分析和合理預期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預定費用假設,確保相關的政策科學、連貫、一致,公平合理設計保險產品,優化產品供給。
不得以出單費、信息費等名義向銀行支付傭金以外的任何費用
在內控機制建設上,《通知》要求總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銀行代理渠道的業務、財務、內控及預算考核機制,確保下屬分支機構有效落實“報行合一”要求。分支機構應當按總公司要求嚴格落實“報行合一”工作。
在加強費用真實性管理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嚴肅財經紀律,細化銀行代理渠道費用管理辦法并嚴格執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明確各類費用科目列支的具體要求,根據費用事項實質與受益對象認定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共同費用應建立費用分攤機制。
在嚴格規范傭金支付方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經備案的產品精算報告執行費用政策,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的傭金不得超過列示的傭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出單費、信息費等名義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傭金以外的任何費用。
保險公司應定期對費用假設開展回溯分析,必要時先行停售相關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還對保險公司、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在加強回溯分析方面,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經營結果,定期對費用假設開展回溯分析。發現實際費用率高于精算假設或費用結構不合理的,應當及時對費用水平或費用結構進行調整,確保持續滿足“報行合一”要求,必要時應先行停售相關產品。
此外,保險公司還應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將“報行合一”執行情況納入內部審計項目,加大對各部門、各級分支機構的專項審計,強化銀保業務財經紀律監督。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監管局應當重點關注總公司的內控制度建設情況,科學設定數據指標,監測“報行合一”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業內人士表示,保險公司應發揮內控管理機制、內部審計作用,為“報行合一”保駕護航。“報行合一”涉及保險公司多部門、多層級、多環節。在總公司層面,要做好“報行合一”頂層制度規劃設計,制定費用列支政策,建立健全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內控機制,加強費用預算等內控管理,促進銷售端、產品端、財務端等各條線、各分支機構落實“報行合一”。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加強對總、分公司的費用監控,避免不合理的費用超支,及時發現實際經營中存在的相關問題,推進費用假設與費用結構不斷優化。
重點檢查傭金水平超支、費用不真實、渠道套利等問題
各監管局應當加強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測,對業務增速、費用水平等 存在異常的,及時預警并進行早期干預;應開展保險公司“報行合一”專項現場檢查,鼓勵通過“四不兩直”方式發現問題線索,并結合非現場監測數據科學精準立案,做到快立、快 查、快處。
檢查重點關注傭金水平超支、費用不真實、渠道套利、賬外支付等問題,必要時向銀行延伸檢查,發現賬外暗中收取、輸送利益等商業賄賂行為的,及時按程序向公安 司法、紀檢監察機關進行移交。
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報行合一”是推動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基石,將為保險公司制定公平、客觀的執行標準,有利于行業良性健康發展。保險公司要樹立正確的長期經營理念,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保險需求。
此外,保險公司要管好預算,預算管理要符合保險公司實際經營情況,考慮公司產品的預定費用和實際費用;要平衡好規模與價值、費用與利潤等指標;要管好產品,公平合理設計產品,科學確定定價假設;要加強費用分析、回溯和反饋,從而構建保險公司經營閉環,提升經營效益水平。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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