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1月2日晚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衢州監管分局發布一則“不予核準”的批復,不予核準方瑜芬浙江開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批復稱,經審核發現,方瑜芬時任開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存在《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三條“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一百零二條(二)(三)(五)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的情形,不符合該辦法第一百零二條“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規定。
事實上,銀行總行以及分支機構高管任職資格被否的案例并不常見,但去年至今已發生了多起。
去年5月,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就向廣發銀行沈陽分行復函稱,“不予核準程啟明廣發銀行葫蘆島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但是監管并未說明程啟明任職資格未被核準的原因。
除此之外,萬寧金谷村鎮銀行行長助理周少宇、青海興海農商行董事會秘書胡興隆、宜陽興福村鎮銀行董事趙敏峰、黃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李建軍等也被監管否決任職資格。
從監管披露的原因看,主要包括不具備擔任銀行高管所需的知識或工作年限、沒有良好的金融從業經歷、對曾任職機構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責任等。
“總體上看,任職資格被否決的情況并不常見,原因還是不符合任職的一些基本硬性要求,比如過往的從業經歷、對一些風險事件的責任定性等等。”某股份制銀行分行副行長對界面新聞記者說。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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