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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田 鵬
自滬深交易所9月末明確落實發行承銷“全鏈條問責”制度以來,市場各參與主體行為進一步規范,證券發行承銷更加有序。
據滬深交易所官網數據統計,截至11月6日,兩家交易所年內共終止173家企業發行上市審核。其中,有52家企業的IPO申請于年內提交。從終止情況來看,上述52家企業均為主動撤回,記者查閱審核流程后發現,逾40家在撤回申請前存在問題,還有20家曾被監管問詢。
中國財政學會績效管理專委會副主任委員張依群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監管終止企業發行上市審核主要有幾方面原因,首先,部分企業經營狀況不及預期,達不到IPO申請條件;其次,少部分企業財務信息數據存在過期、不實等問題。
作為實現投融資兩端動態平衡的關鍵一環,IPO市場生態健康事關整個資本市場的有序發展。為此,監管層不斷優化完善相關制度規則,進一步引導規范證券發行市場秩序。
例如,9月28日滬深交易所發布證券發行承銷違規行為監管(試行)指引,落實發行承銷“全鏈條問責”,通過明確各環節典型違規情形及處罰標準,引導規范市場各參與主體行為;10月份,證監會向券商發送最新一期機構監管通報,緊盯“一查就撤”“帶病闖關”等突出問題。
在嚴監管背景下,年內IPO市場審核愈加嚴格。據滬深交易所官網數據統計,今年以來,截至11月6日,共有52家年內提交IPO申請企業被終止發行上市審核。從擬上市板塊來看,44家擬登陸滬深兩市主板市場,擬登陸科創板和創業板的企業各4家。
據記者統計,雖然52家企業均為主動撤回申請,但有20家企業曾被監管問詢,其中包括5家先后被問詢2次的企業。從問詢涉及問題來看,包括企業財務情況、內控不規范問題以及企業科創屬性等。其中,企業盈利能力是“主考項”。
例如,上交所對某擬登陸滬市主板申請企業的應收賬款、收入、資金流水等情況提出首次問詢后,后期又針對該企業的營業收入、經營業績和毛利率情況再次問詢;深交所圍繞某擬登陸深市主板企業的業務模式及業績規模、主營業務成本等情況先后開展兩輪問詢。
此外,擬IPO企業與相關板塊的匹配程度愈發成為監管關注的重要方向。例如,年內擬登陸科創板或創業板的8家企業中,滬深交易所曾對5家進行問詢,涉及企業科創屬性、研發支出、核心技術人員等方面。
在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陳杰看來,打鐵還需自身硬,發行人首先應練好“基本功”,在規范企業自身經營基礎上,努力發展業務。同時,為了進一步杜絕“一查就撤”和“帶病闖關”等行為,中介機構應發揮專業作用,在做好深入盡職調查基礎上協助發行人規范經營并充分準備申報材料;同時,企業也需要當對行業周期等客觀因素有充分了解,避免被動應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52家年內IPO計劃終止的企業中,有33家曾因所申報財務資料過期而被中止審核,占比為63.46%。
星圖金融研究院研究員武澤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解釋稱,根據相關規定,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的截止日后6個月以內有效,特殊情況還可以申請最多再延長3個月。由于大多數企業一般會選取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為基準日,因此大量IPO企業會在9月底觸發“過期潮”。
“一般情況下,IPO審核中財務資料更新、補充的時間是充足的,對于特殊情況審核機制也有相應的安排,問題大多在于在審企業面臨業績波動、財務資料相關問詢較難回復、相關核查資料難以獲得等,建議申報企業提前做好周全準備。”陳杰表示。
也有部分企業因財務報表編制不規范而延誤審核進程,使得申報財務信息過期。例如,某企業在申請財務信息中未披露應收賬款賬齡的起算時點、應收賬款逾期的起算時點等信息而被上交所問詢,從而導致審核時長增加。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振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審核以及對企業財務數據真實性的檢查。企業自身也應加強內部管理,規范財務報表編制流程,確保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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