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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豁免情形,《規定》結合監管實踐,對優先股轉股、可交債換股、可轉債轉股、ETF申購贖回、證券轉融通、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行為、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發、股權激勵行權相關行為、證券公司購入包銷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種情形予以豁免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對于外資適用標準,《規定》原則上要求外資機構按管理人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同時,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參照境內公募基金監管標準,規定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此外,豁免了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制度不斷完善
自1993年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引入特定短線交易制度以來,我國特定短線交易制度不斷完善。
1999年證券法立法及2005年、2019年兩次大規模修訂,都對特定短線交易制度條款進行了調整完善,增加收繳違法所得、擴大適用證券范圍、將近親屬納入規制范圍等規定。2020年實施的新證券法授權證監會規定特定短線交易制度例外情形。
市場人士介紹,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新業務不斷涌現,對可交債換股、可轉債轉股、ETF申購贖回、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等因業務本身特性導致的短期股份增減,如果機械認定為特定短線交易,沒收其收益,必然影響業務開展,增加市場成本。同時,在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義持有的境內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響滬深港通機制正常運行。在這一背景下,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同時,當前制定特定短線交易制度規則的條件已較為成熟。近年來,監管實踐不斷豐富。在立法司法層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答復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九龍山國旅案”判例均明確“買入后具備大股東或董監高身份的投資者六個月內賣出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證券的”,應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證監會相關部門和單位也陸續出臺了多個監管口徑。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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