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6月8日訊(記者 彭科峰)一段延續十年的銀行“飛單”事件,直到今天依然還有受害者憤憤不平,堅持起訴。6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起于今年5月31日終審判決的民事判決書,再度揭開了十年前華夏銀行5000萬“飛單”給眾多投資者造成的傷疤。
根據判決書信息,投資者許榮要求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賠償其購買理財產品投資損失260500.89元(實際損失本金868336.29元乘責任比例30%),并賠償其投資期限內的利息損失16500元。
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9777號民事判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墳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許榮賠償162667.26元;駁回許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客戶通過華夏銀行員工買理財損失80余萬 十年仍“意難平”
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工作人員借助銀行內部平臺,私自向投資者銷售非本行自主發行的或非本行授權和達成委托銷售關系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在過去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這種現象在各大銀行系統的網點并不算罕見。家住海淀區的許榮就在多年前因為購買了華夏銀行北京公主墳支行時任客戶經理申屾的“飛單”,而遭遇巨額損失。
據相關裁判文書披露,申屾擔任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客戶經理期間,許榮通過申屾購買過相關理財產品,后申屾又私自向許榮銷售“資億基金”這一理財產品。2014年4月29日,許榮通過刷卡向資億盛通公司支付投資款100萬元。
法院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間,申屾私自向投資人邵某、丁某等43人銷售非本行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幫助陳瑾、張佳等人通過“北京蒲黃榆一里、四里房改帶危改”等項目募集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5000余萬元。2015年12月19日,申屾被抓獲歸案,部分贓款已退賠。具體到許榮個人,該事件導致其損失868336.29元。
許榮認為,申屾銷售華夏銀行代銷的“通飛基金”、“華融銀安基金”等理財產品的方式與銷售“資億基金”的方式基本相同,至于在華夏銀行營業場所由客戶經理銷售的理財產品,是華夏銀行公售的還是私售的,普通客戶根本無法識別。華夏銀行的客戶經理非但沒有向被上訴人等客戶依法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及適當性義務,反而介紹“資億基金”項目是政府的危改項目,隱瞞了該基金違法的重要事實,且違規銷售非本行的理財產品長達一年之久。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許榮要求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賠償其購買理財產品投資損失260500.89元(實際損失本金868336.29元乘責任比例30%),并賠償其投資期限內的利息損失16500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并于5月31日做出終審判決。
法院認為,作為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和申屾的工作單位,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應當能夠預見并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其員工私售行為所帶來的風險,但客觀上該行卻未能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及時發現申屾的私售行為。雖然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主張其已經盡到審慎經營管理職責,但從北京銀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和申屾向多人私自銷售理財產品的結果來看,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在內部管理上存在疏漏,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申屾私自銷售“資億基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行為與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過錯行為相結合造成了許榮的投資損失,與許榮的投資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定,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9777號民事判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墳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許榮賠償162667.26元;駁回許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銀行承擔客戶“飛單”損失的范圍并無定論
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許榮所指控的申屾即為十年前轟動一時的華夏銀行5000萬“飛單”事件的當事人。
據公開報道,申屾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在擔任華夏銀行北京分行公主墳支行個人客戶經理期間,私自向投資人邵某、丁某等人代銷非本單位組織銷售的“理財產品”,幫助被告人陳某、張某等人通過蒲黃榆危房改造項目募集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5000余萬元,給43名投資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此后,多名投資者發起訴訟,要求華夏銀行北京分行公主墳支行賠償損失。
在已經公布的數起案例中,一審法院判決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不存在過錯,但二審法院則判決華夏銀行公主墳支行在20%的過錯程度范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從許榮這起最新曝光的案例來看,其結果依舊如此。盡管這一終審結果可能并不會讓許榮滿意——其發起訴訟的訴求是要求銀行方面賠償30%的損失。
銀行員工銷售“飛單”固然違規,但一旦造成損失,那么法院會如何判定當事銀行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呢?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諸多案例都會判定銀行承擔20%的責任,但也有例外。
比如2021年1月,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相關案例顯示,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臨清支行一名理財客戶經理呂某“飛單”,導致該行多名客戶的理財資金1160萬元無法收回,被客戶訴上法庭。經法院判決,工商銀行臨清支行承擔20%的侵權責任,賠償客戶經濟損失232萬元。
但在2022年5月,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另外一則案例顯示,廣發銀行一員工向年近七旬的焦女士推介不屬于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焦女士聽信員工介紹,先后投入兩筆資金共計320萬元,但其所投資的私募基金實控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宣判,焦女士最后只拿到了執行款2190.41元。焦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廣發銀行賠償其全部的投資本金及利息。最終,法院判決顯示,廣發銀行職員郭某違規推介高風險且不屬于該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對焦女士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銀行被判承擔50%的責任。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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