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訊,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健全獨立董事責任約束機制。堅持“零容忍”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獨立董事不履職不盡責的責任追究力度,獨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合法權益的,依法嚴肅追責。按照責權利匹配的原則,兼顧獨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點,明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承擔共同而有區別的法律責任,在董事對公司董事會決議、信息披露負有法定責任的基礎上,推動針對性設置獨立董事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認定標準,體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結合獨立董事的主觀過錯、在決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徑、為核驗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況綜合判斷,合理認定獨立董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額,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推動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構建完善的獨立董事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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