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顧夢軒 夏欣 北京報道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總經理沙雁建議,修改基金法,為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她同時建議,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強化對資金占用刑事追責,厘清背信罪的適用爭議、回應實踐需求。
為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
REITs作為重要的直接融資工具,有助于盤活存量資產、拓寬社會資本投融資渠道、降低實體經濟杠桿水平,促進形成存量資產和增量投資良性循環,對于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和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著力擴大內需,增強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作用?!笆奈濉币巹澗V要和《擴大內需戰略規劃綱要(2022-2035年)》均提出,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健康發展。
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公募REITs都在持續擴容。從2021年的生物質發電、污水處理、高速公路、產業園區、倉儲物流,到2022年的清潔能源、保障性租賃住房,再到2023年即將迎來的光伏發電、海上風力發電等,REITs產品資產領域一再擴展。
天相投顧基金評價中心預計,2023年,REITs產品仍將火爆,因為目前整體來看REITs產品規模不大,仍屬于稀缺資產,市場認可度高。此外,REITs產品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為新基建投資提供增量資金來源,也會得到各項政策的支持。
自2020年4月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啟動以來,為適應基金法相關要求,REITs采取了“公募基金+資產支持證券(ABS)”的運作模式,在公募基金與項目公司(SPV)之間嵌入一層ABS,由公募基金持有ABS全部份額,再由ABS持有項目公司(SPV)全部股權,從而形成“公募基金-ABS-SPV”的產品結構。
該結構設計對現階段順利推出REITs產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相對復雜的產品結構也帶來管理成本較高、運作較為復雜的問題,且不利于投資者追責,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針對上述情形,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總經理沙雁聯合其他代表提交了《關于修改基金法,為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的議案》。議案建議修改基金法,對以獲取不動產收益為主要投資目的的基金的投資范圍,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為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進一步降低產品管理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促進存量資產盤活,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同時,為進一步提升REITs治理效能,在簡化產品結構的基礎上,該議案還建議,推動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礎設施行業龍頭企業,設立專門從事REITs業務的子公司,促進產融結合,更好發揮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本運作能力和原始權益人的專業運營能力。
制度源頭解決資金占用“入罪難”
由于違法違規成本偏低等原因,大股東通過資金占用等“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屢禁不止,有些因大額、長期占用,導致上市公司無法正常經營,遭到退市,不但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更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已成為影響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沉疴頑疾。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提出要加大對資金占用等行為的追責力度。2006年《刑法》中已設立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下簡稱“背信罪”)。
根據《刑法》第169條規定,犯罪主體包括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董監高以及指使董監高行為的控股股東或實控人。對導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規定了一檔刑期,導致特別重大損失規定了另一檔刑期。《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的追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門檻并不高,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或致使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多次被暫停上市的,就可追究刑責。
但長期以來,資金占用行為通過背信罪予以刑事追責的案例偏少,背信罪的適用存在“落地難、爭議大、適用少”的“冷罪名”困境。究其原因,一方面,《刑法》列舉的背信情形有一定局限性,難以涵蓋資金占用的復雜情形。另一方面,背信罪作為結果犯,須造成“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但何為“重大損失”,尚未形成共識。
事實上,占用巨量資金等行為,即便實控人等最終按時還錢,但在資金占用期間,已經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經營,其對上市公司利益的損害事實或結果已經形成,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并不為過。
基于上述現象,沙雁建議,在實踐基礎上,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厘清背信罪的適用爭議、回應實踐需求。一是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聯方的各種直接或者間接資金占用行為納入背信罪規制。二是明確“重大損失”認定標準,同時將“長期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也認定為屬于“重大損失”,從制度源頭解決資金占用“入罪難”、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
(編輯:夏欣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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