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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趙白執南 王方圓
2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辦法》提出,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有利于銀行業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擴展風險分類對象
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提出金融資產、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并明確監督管理要求。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辦法》明確,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對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基礎資產,按照基礎資產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對于以零售資產、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層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其他經銀保監會認可的產品,商業銀行應在綜合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以及結構化產品特征的基礎上,按照投資預計損益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隨著金融市場發展,銀行業綜合經營步伐加快,非信貸資產在銀行資產中占比上升較快,部分銀行非信貸類資產比重超過一半,資產的風險特征也發生較大變化。”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說,《辦法》借鑒國際規則并結合國內監管實踐,進一步拓展風險分類對象,有利于更準確地識別信用風險,更真實地反映資產質量。
以債務人為中心進行風險分類
“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上述負責人表示,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并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
上述負責人表示,借鑒巴塞爾委員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相關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
責任編輯:呂成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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