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三方面修訂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
1月7日,證監會公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規則》),表示2019年《證券法》修訂,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短線交易制度,為落實新法精神和要求,對《規則》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調整。
整體來看,本次修訂主要有三方面內容:一是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二是刪除短線交易的規定;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
那么,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分別是什么?修訂后有何具體規定?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五方面要點。
要點一: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刪除“重大事項披露后2日內不得買賣”的要求
按照新《證券法》,將定期報告修改為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明確季度報告的窗口期為“公告前十日內”,刪除“重大事項披露后2日內不得買賣”的要求。
《規則》顯示,修訂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四個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二是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是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四是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要點二:刪除短線交易的規定,四方面情形不得轉讓
證監會表示,修訂前《規則》第十二、十七條關于短線交易的規定,與新《證券法》不完全一致,考慮到新《證券法》規定較為具體,可直接適用,因此刪除了相關條款。
《規則》顯示,新規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四方面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是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二是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三是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
四是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要點三:董監高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
《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不過,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同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要點四:現任董監高已申報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2個交易日內,應重新申報
《規則》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五個時點或期間內,委托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一是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二是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二個交易日內;
三是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二個交易日內;
四是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二個交易日內;
五是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其中,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職務、身份證號、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要點五:董監高所持股份發生變動,應在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并公告
此外,《規定》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其中,公告內容包括六點:一是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二是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三是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四是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五是變動后的持股數量;六是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責任編輯:張書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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