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股權治理受關注 湖州銀行上市壓力待解 來源:中國經營網
本報記者 王柯瑾 北京報道
近日,湖州銀行在證監會官網更新了招股說明書,這是繼今年2月份預披露之后的首次更新。今年6月證監會就該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出具了反饋意見。
記者注意到,自2019年啟動IPO以來,湖州銀行股權問題也多次受到業界關注。最新的招股書顯示,截至招股書簽署日,湖州銀行7名股東所持股份涉及9筆質押,質押股份總數為1.42億股,占該行股份總數的14.01%。湖州銀行在招股書中表示,相關質押不會對正常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此次更新的招股書顯示,湖州銀行擬在上交所公開發行不超過3.38億股,募集資金將全部用于補充該行核心一級資本,提高資本充足水平。
據了解,2020年湖州銀行發行12億元永續債對資本進行了補充。但今年三季度末,該行資本充足率三項指標較上年末均有所下降。同時,今年前三季度該行信用減值損失規模增長超70%,或加劇資本補充的需求。
信用貸款不良率攀升
從經營情況看,湖州銀行半年報顯示, 截至2021年6月末,該行營業收入為10.58億元,凈利潤為4.38億元。三季報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末,該行營業收入為16.29億元,凈利潤為6.73億元。
資產質量方面,湖州銀行最新招股書顯示,截至2021年6月末,該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04 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81%。招股書風險提示顯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該行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為48.76億元、166.09億元、255.00億元和28.58億元,占該行貸款和墊款總額的比例分別為9.78%、33.32%、51.16%和5.73%。其中,近年來該行信用貸款不良率持續上升,2021年6月末,該行信用貸款不良率為3.89%,2020年為3.59%,而2019年和2018年僅為1.47%和1.2%。
在2021年三季報中,湖州銀行并未披露最新不良貸款率。但利潤表顯示,2021年前三季度,該行信用減值損失為2.55億元,較去年同期的1.44億元增長1.11億元,增幅為77%。
資產規模方面,2021年三季度末,該行資產總額達971.49億元。10月15日,湖州銀行官網信息顯示,該行召開“決戰四季度、跨過一千億”動員大會,動員全行上下開啟沖刺加速度,以決戰的狀態、決勝的心態,再加壓力、再鼓干勁,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確??傎Y產突破1000億元大關。
隨著業務發展、規模擴大,湖州銀行資本充足水平出現一定程度下滑。2021年三季度末,該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3.18%、10.46%和8.59%。而2020年末,上述3項數據分別為14.38%、11.37%、9.15%。
14%股權被質押
招股書顯示,湖州銀行系由湖州市原 11 家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股東、湖州市財政局、浙江絲得莉服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7家企事業法人單位于1998年共同發起設立。
最新招股書顯示,截至該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湖州銀行7名股東所持股份涉及9筆質押,質押股份總數為1.42億股,占該行股份總數的14.01%。湖州銀行在該招股書風險提示中表示,如該行股東無法履行質押所擔保的合同義務,該等被質押的股份可能會被處置給第三人,則該行的股東將發生變化。目前該行被質押的股份較分散,且均存在于法人股東,盡管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該行37.56%股份,但股東的變化可能會對該行的股權結構等產生一定的影響。
在業內人士看來,股權質押可能導致銀行經營控制權不夠穩定,若質押的股權被拍賣,經營控制權也隨之轉移。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研究員吳剛梁表示:“如果質押的股權被拍賣或者其他方式執行,會導致銀行的股東發生變更,而新股東可能不符合充當銀行股東的資格與條件?!?/p>
而中小銀行股權結構是否清晰、內部治理水平是否完善,也是監管和市場關注的重點。今年6月,證監會在對湖州銀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中也曾指出關于湖州銀行股權的問題,如“關于湖州銀行設立時集體出資不足情況,以及該行股東超過200人涉及的相關合法合規性問題”,并要求保薦機構和律師核查是否影響該行股權清晰,以及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障礙等。
今年10月15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股東股權監管,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防范金融風險。
在股權管理方面,《辦法》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辦法》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堅持獨立自主經營,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切實防范利益沖突和風險傳染?!掇k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重點關注大股東行為,并建立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信息跟蹤核實、定期評估通報等機制,對濫用股東權力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在股權質押方面,《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對信托公司、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因此,為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并界定為“大股東”,并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及落實,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權治理將形成監管閉環,從制度建設、事前股東準入、事中股東行為監管再到事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環環相扣,這將促進銀行業公司治理水平進一步提升。
在此背景下,銀行機構應進一步提升股權管理水平。吳剛梁認為:“商業銀行應該多發展當地的龍頭企業來當股東,帶來一些產業上的融合,另外在股權結構上,法人股東之間應保持適度的分散與制衡,防止‘一股獨大’?!?/p>
“若有上市計劃,銀行上市之前應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三會一層’的治理結構,形成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負責決策,董事會授權高級管理層負責經營的委托代理關系。”吳剛梁表示。
責任編輯:楊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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