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交行分行經理侵占公款2千萬,揮霍百萬收藏女士絲巾!丨金融法眼
文/黛安娜
銀行經理兩年侵占公款2千萬,揮霍兩百萬收藏1374條大牌女士絲巾!
近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近千條奢侈品絲巾,包含HERMES、DIOR、GUCCI等高端品牌。拍品清單顯示,該批拍品標的物所有人為潘某德——交行海南分行個金部市場推廣經理。
文書披露,潘某德通過操縱貴金屬系統,非法侵占銀行資金2099.35萬,用于炒股、購買金銀紀念幣、奢侈品等。讓人震驚的是,潘某德酷愛收藏女性絲巾,并揮霍數百萬購買了上千條大牌絲巾。
酷愛收藏女士絲巾
揮霍數百萬買上千條
近日,阿里拍賣網上顯示,海口市龍華區法院掛出滿屏名牌絲巾拍賣信息。《金融法眼》打開HERMES絲巾(序號144)的拍品顯示,此次公開拍賣活動為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進行,且拍賣標的為被執行人潘某德名下扣押的一批絲巾。
據拍品清單顯示,該批絲巾共有149條。其中,有一條為該品牌的仿品絲巾,評估價格在250元;116條為無法鑒定真偽的90*90厘米絲巾,評估價格為700元;其余32條為正品絲巾,長款均為90厘米、70厘米或40厘米,還有一條為135*130厘米,評估價格分別為1600元、1500元、700元及5500元。
除去愛馬仕之外,GUCCI/古奇絲巾(序號4)的拍賣信息顯示,該批拍品為95條有品質鑒定報告的古馳GUCCI牌絲巾,評估價格均在3000元;CELINE絲巾(序號4)的拍品信息顯示,該批拍品為一批“無品質鑒定證明的”思琳CELINE牌絲巾,共計33條,評估價格為250元。
而在法院公告出的價格評估意見書附件中披露,這位潘某德共計收藏女士絲巾1374條,并且有“有品質鑒定報告”、“無品質鑒定證明”及“仿品”三類。相關介紹披露,這些涉案拍品均被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扣押至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下稱“交行海南分行”)保存。法院在拍賣公告中表示,有些拍品部分無吊牌,面料尺碼僅供參考,具體以實物為準,有意者可到實地看樣。
這1374條絲巾的原主人是什么來頭?為何會有如此多的女士絲巾?其實,上述絲巾全是潘某德的“藏品”。據法院審理查明,潘某德多次在網店購買各類絲巾用于收藏,價款達二百多萬元。
2019年12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潘某德職務侵占罪的判決書。該判決書顯示,潘某德利用交行海南分行個人金融部市場推廣經理的職位之便,將自己公司的2099.35萬元非法占為己有。
在潘某德非法占有的兩千多萬中,潘某德炒股虧損約600萬元,炒黃金期貨虧損約40萬元,購買金銀紀念幣、金銀工藝品、奢侈品及各類日常消費約1460萬元。
看來,這1374條絲巾,對于潘某德非法侵占的2千萬來說,不過是冰山一角。
25歲當上分行經理
兩年侵占兩千萬公款
判決書披露,潘某德,男,今年34歲。2012年10月,年僅25歲的他開始擔任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個人金融部市場推廣經理,負責特許商品(貴金屬產品)銷售業務的管理。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間,潘某德利用職務之便,將黃金珠寶公司給交行海南分行的10公斤沃德金條墊貨,采取不入庫的方式據為己有,并且先后6次讓黃金珠寶公司進行回購,循環套取回購款用于炒股和消費。
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9日,愈發大膽的潘某德開始通過管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從后臺調低貴金屬的產品價格,虛構貴金屬產品交易訂單,并以另外兩人與自己的名義在交行海南分行海口營業部先后15次以超低價向黃金珠寶公司等四家公司購買貴金屬產品856件,總計購買價格198.7萬元,而交行訂貨的實際支付款項為1628.9萬元。
在實際操作中,潘某德僅向兩家公司發出15次同等金額訂購沃德金條訂單,在收到沃德金條后,潘某德再讓該兩公司進行回購,并將回購款轉入自己控制的銀行賬戶中,用于炒股、炒黃金期貨、購買金銀紀念幣、金銀工藝品、奢侈品及各類日常消費。
為了填平交行海南分行的財務虧空,潘某德先低價賤賣,然后又通過高價貴買反向操作的方式歸還侵占款項。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之間,潘某德用相似的方式,從后臺調高貴金屬產品價格,以另外四人與自己的名義在交行海南分行海口營業部先后8次以超高價購買貴金屬產品21件,總計購買價格1685.61萬元,而交行訂貨實際支付款項為4.04萬元。
2017年12月18日、19日,潘某德利用職務便利,虛構5筆向中鈔公司等三家公司采購的貴金屬產品交易訂單,指令交行三亞分行付款購買價值221.17萬元的貴金屬產品22件。而在實際操作中,潘某德則向中鈔公司發出訂購70公斤沃德金條的訂單,收到沃德金條后再讓中鈔公司回購,并將回購款項轉入其控制銀行賬戶,用于在交通銀行海南省分行海口營業部高價貴買反向操作。
為掩蓋犯罪事實,潘某德向三亞分行寄送一批與虛構訂單上類似的貴金屬產品,但與訂單描述貨不對版,且價值懸殊。經鑒定,交行三亞分行實際支付款金額221.17萬元,實際收到的貴金屬產品價值僅為112.36萬元。法院審理查明,潘某德實際侵占款項共計高達2099.35萬元。
事情敗露后,2018年11月19日潘某德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警方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案發后,潘某德家屬向公安機關退贓現金95萬元,公安機關凍結潘某德賬戶近3萬元。
給同事“抹黑”申請從寬處罰
被法院判處九年六個月
潘某德及其辯護人對此辯稱,在該案件中潘某德屬從犯,本案應以共同犯罪來定論。首先,關于三亞分行的侵占事實是在多名人員的相互配合下共同完成的,并非一人所為。潘某德表示,付款人員按審核簽字的與系統所顯示的不一致的要求付款給交易貴金屬的三家公司,違反規定與常識,并非簡單的失職行為,應同樣擔責。
此外,收貨入庫人員也并未進行逐級審批將涉案的貴金屬入庫,說明主觀上也存在故意和放任,證明審批人員明知卻故意縱容。潘某德指出,整個過程有高級別管理人員利用權限調價指派被告人低價賤賣,而柜臺人員受領導指示幫助被告人順利提貨,領導在回購環節給予相應的幫助,發票管理人員受領導指示提供開發票便利。所以,每個環節都是有多人提供幫助,自己僅是跑腿而已。
對此,法院表示,潘某德調換訂單、實物得逞與交行海南分行、三亞分行的管理漏洞有關,并無證據證實有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共謀、協助、配合,因此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另外,潘某德及其辯護人表示,潘某德系初犯,到案后如實坦白,積極動員親友退贓,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建議對自己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指出,潘某德利用其擔任交通銀行海南分行個人金融部市場推廣經理管理、操作貴金屬系統的職務便利,在采購、銷售貴金屬過程中,通過修改貴金屬產品價格、調換訂單和實物的手段,將交通銀行海南分行2099.35萬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懲處。但鑒于其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家屬已部分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認定潘某德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將扣押在案的贓款97.99萬元退還至交通銀行海南分行,并將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潘某德利用贓款購買的物品折價后退賠交通銀行海南分行,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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