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中介“打點”30萬買通行長 江陰農商行旗下一村鎮銀行管理現漏洞損失1個億丨金融法眼
30萬好處費就能買通行長!銀行票據業務管理再現漏洞。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擁有初中文化的個體戶熊某兵瞅準了銀行票據“生意”,奔波千里遠赴浙江向“專家”請教。學成歸來的熊某兵找到宣漢誠民村鎮銀行時任行長與營銷業務部主任,三人一拍即合開始了一場合作。
不久后,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在民生銀行、興業銀行等開設了同業賬戶,并提供給熊某兵。后者再利用該賬戶進行承兌匯票業務以賺取利潤,同時利用承兌匯票業務利息款每月幫行長吳某1完成銀行的存款任務。不過最終,票據生意還是以失敗告終,這家村鎮銀行也因此損失1.062億元。
行長單方面“點頭”將U盾出借
文書顯示,2013年左右,該案被告人熊某兵認識了浙江杭州的票據業務中介陳某1,了解到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利潤可觀,遂決定與陳某1合作經營承兌匯票業務賺錢。二人商議決定,由熊某兵負責找到一家直貼銀行開設同業賬戶供開展承兌匯票業務使用,陳某1負責從持票人手中收集、提供銀行承兌匯票、聯系同業賬戶開戶行、轉貼銀行、直貼付款等。
次年3月,熊某兵拉自己的侄兒熊某1“入伙”,并安排熊某1前往浙江杭州跟隨陳某1學習業務流程操作。
“培訓”完畢后,熊某兵找到時任宣漢誠民村鎮銀行營銷業務部主任王某1和行長吳某1,提出以利潤分成或60萬包斷的形式合作經營承兌匯票業務,即由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在其他商業銀行開設同業賬戶,并提供給熊某兵。熊某兵再利用該賬戶進行承兌匯票業務以賺取利潤,同時利用承兌匯票業務利息款每月幫吳某1完成銀行的存款任務。
行長吳某1與熊某兵一拍即合,在未經宣漢誠民村鎮銀行行政辦公會討論同意并報請宣漢誠民村鎮銀行董事會董事長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同意以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名義在吉安農商行、民生銀行盤錦分行和興業銀行臨汾分行等其他商業銀行開設同業賬戶并交由熊某兵使用進行承兌匯票業務,同時授意王某1具體負責辦理開設賬戶事宜并配合熊某兵進行承兌匯票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經過吳某1、王某1同意后,同業賬戶的網銀U盾均由熊某兵公司人員保管使用,銀行方面一直未對同業賬戶及網銀U盾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所有“手續”辦妥之后,熊某兵開始通過宣漢誠民村鎮銀行的同業賬戶以該行名義對外開展“賣出回購”式承兌匯票轉貼現業務以賺取利差。
打點30萬將行長收買
值得注意的是,為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確保承兌匯票業務的順利進行,經吳某1、王某1同意,熊某兵還安排其職員熊某1、代某1于每日使用網銀U盾將同業賬戶上的余額轉入其專門用于承兌匯票業務往來款轉賬的成都千慶成公司和成都好萊佳公司賬戶,確保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同業賬戶上的余額每天清零。
2014年11月,熊某兵經王某2介紹英國碧威理財項目,挪用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同業賬戶資金用于個人投資,累計通過好萊佳公司、千慶成公司及其親屬賬戶給王某2轉賬2340萬元,再由王某2打給英國碧威理財公司的地下錢莊。
此外,在將同業賬戶的資金轉出后,熊某兵每月用從同業賬戶轉出的資金,通過其親屬在宣漢誠民村鎮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幫助吳某1、王某1完成存款任務,次月再由王某1安排人將前述款項返還到好萊佳公司賬戶。
不過,天下并沒有免費的午餐,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兩位領導對熊某兵如此放心,少不了后者的精心“打點”。據悉,為使承兌匯票業務能夠持續進行,熊某兵先后送給吳某1現金30萬元、送給王某1現金60萬元,共計90萬元。
熊某兵還聯合吳某1等人在銀行的印章上做了手腳。為了便于開展承兌匯票業務,熊某兵與吳某1商量提出另刻一套印章,吳某1表示同意。熊某1等人找到一家印章制作門市,私下雕刻誠民村鎮銀行印章5枚,后加蓋在民生銀行盤錦分行、興業銀行臨汾分行開立同業賬戶的開戶資料上。
村鎮銀行最終損失1.062億
2015年6月,部分銀行承兌匯票回購期限陸續屆滿,因熊某兵挪用款項1.062億元未歸還,致使無資金及時進行到期回購,宣漢誠民村鎮銀行也因此遭受巨額經濟損失。
案發后,被告人熊某兵曾提出自己與宣漢誠民村鎮銀行之間是正常的生意合作,熊某兵送給吳某1、王某1共計90萬元是按照合作約定給村鎮銀行的一個半月的業務經營利潤分成,并不是行賄款,吳某1、王某1未將該款上交村鎮銀行而據為己有的行為與其無關,自己并不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于熊某兵的極力否認,法院表示,根據熊某兵的供述“因為我才做承兌匯票業務根本還沒有看到利潤,這錢是自己的錢墊上的,于是就從另外一個裝有30萬塊錢的塑料袋中扣了10萬元,想下次再給吳某1,能節約就節約”,表明其送錢數額具有隨意性,其本身對送錢的金額具有自主決定權,并不符合事前有約定的情況。此外,從收錢方的認知看,吳某1、王某1均認為是受賄。故法院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熊某兵伙同誠民村鎮銀行工作人員吳某1、王某1違規開設同業賬戶從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在此過程中挪用誠民村鎮銀行同業賬戶資金人民幣1.062億元,歸個人使用、借貸給他人等,數額巨大,構成挪用資金罪;在違規從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過程中,熊某兵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誠民村鎮銀行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90萬元,數額較大,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同時,熊某兵伙同誠民村鎮銀行工作人員吳某1、王某1等人偽造誠民村鎮銀行財務專用章等公司印章,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最終,熊某兵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退賠宣漢誠民村鎮銀行損失1.062億元;吳某1、王某1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二年。
天眼查資料顯示,宣漢誠民村鎮銀行于2008年9月25日成立,由江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發起,后者持股比例達52.5%。
責任編輯:潘翹楚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熱文排行
聯系我們
- 郵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電 話: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東路新浪總部大廈
400-052-0066 歡迎批評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