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10萬還是28萬?中意財險公眾責任險引糾紛丨金融法眼
文/舒澤
作為公共安全“保護傘”,公眾責任險為何叫好不叫座?近日,一起糾紛引發關注。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文書顯示,富虹飯店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后發生溺亡事故,因賠付金額協商不一致,隨將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訴至法庭。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判處中意財險賠償28萬元保險金。但中意財險不服并提起上訴,表示富虹飯店的“和解費”為“補償款”,自己不用承擔責任。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投保公眾責任險只想賠付10萬?
中意財險被富虹飯店訴至法庭
文書披露,2009年11月26日,遼陽富虹國際飯店有限公司(下稱“富虹飯店”)在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下稱“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0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其中,游泳池責任條款中約定投保游泳池數量一個,累計賠償限額為1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50萬元,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為10萬元。
此外,該保險單在特別約定中載明,累計賠償限額為10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200萬元,財產損失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萬元,人身傷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萬元,每人每次賠償限額為30萬元(包含死亡傷殘28萬元,醫療費用2萬元)。
2020年8月15日,盧某在富虹飯店游泳池意外發生溺水事件。2020年8月24日,富虹飯店與盧某親屬簽訂和解協議,給付盧某親屬和解費61萬元。
隨后,富虹飯店向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索要賠付。后因兩公司對賠付金額未能協商一致,富虹飯店將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訴至法庭,要求中意財險依據保單中公眾責任險限額賠償其50萬元。
對此,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辯稱,該50萬元的限額為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而每人每次賠償限額為10萬元,故中意財險希望法院駁回富虹飯店的訴訟請求。
依據投保單可以看出,在特別約定條款中載明“每人每次賠償限額30萬元(死亡傷殘28萬元,醫療費用2萬元)”,一審法院審理表示,基于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規定,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應當按特別約定條款進行賠償。于是,一審法院判決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給付富虹飯店保險理賠款28萬元,要求中意財險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并由其承擔案件受理費4400元。
對于一審的判決,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富虹飯店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中意財險辯稱“補償款”非“賠償款”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表示,一審判決的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錯誤。中意財險指出,游泳池責任條款為保單特別條款,應優先適用。按照公眾責任險條款及LKP014游泳池責任條款規定,應據每人每次賠償限額1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100萬元的標準給予理賠。本次事故中有一人發生事故,故賠償限額應為10萬元。
富虹飯店對于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的上訴請求并不認可。該飯店表示,涉案保險合同對于泳池責任如何理賠有多處約定,在表格樣式保險單中,有死亡傷殘28萬元,醫療2萬元,單次事故擔任10萬元;在文字保險單中,特別約定中約定每人/次30萬元;在特別條款中,約定每次事故限額50萬元,并未約定每人的賠償限額。
于是,富虹飯店認為,在同一份保險合同、同一險種、有不同約定時,按法律規定應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釋,尤其是在特別約定中約定了每次事故賠償30萬元,應優于一般約定。
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辯稱,該案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其實一審法院并未予以查清。中意財險指出,“公眾責任險”系商業責任保險,是基于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具有法定賠償義務前提下,由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限額內賠償,但一審法院對于第三人死亡是否屬于保險事故并未查明,在此方面存在重大疏漏。
中意財險指出,在富虹飯店與盧某親屬所簽訂的“和解協議”中第一條載明“富虹飯店出于人道主義自愿給付盧某親屬人民幣61萬元,該款系因盧某溺亡給予的關心慰問”,從“人道主義”、“關心慰問”等詞語可看出,這是所謂的“關心慰問補償款”,并非“賠償款”,所以中意財險認為,自己并不應當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富虹飯店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由自己去承擔責任,缺少法律依據。
法院二審查明,盧某在2020年8月15日于富虹飯店發生溺水事件,同日21時53分,富虹飯店向中意財險致電說明。2020年8月19日,中意財險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勘查事故情況,同年8月26日,富虹飯店向中意財險提交盧某的死亡證明。
2020年9月5日,中意財險向富虹飯店發出告知函中載明,“因家屬提供的《死亡證明》無法對其死亡原因進行明確描述,所以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認為富虹飯店應與盧某家屬積極溝通死亡原因,建議讓其做尸檢報告。”2020年10月16日,中意財險再次向富虹飯店發出聯系函,表示“需富虹飯店盡快提供相關索賠材料…確定死亡原因官方鑒定報告;火化證明;戶口注銷證明;尸檢報告”。
法院表示,在富虹飯店得知盧某死亡后,在規定期限內通知了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并及時向其提供了死亡證明,可以說在客觀上盡其所能的提供了所能夠提供的證明材料,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責任。
而對于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法院指出,其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在證據收集能力、分析能力方面顯然要遠遠高于富虹飯店,在接到富虹飯店報險后,應及時主動地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主導事故的調查取證過程,通知死者家屬配合查明死因。但該公司始終未向死者家屬提出尸檢要求,而是要求富虹飯店“與家屬積極溝通死亡原因,讓盧某家屬做尸檢報告”,故法院認為,中意財險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最終,法院表示一審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要求中意財險遼寧分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
公眾責任險在責任保險中份額最高
我國公眾責任險市場增長緩慢
那文書中的“公眾責任保險”是什么呢?公開資料顯示,公眾責任保險是指企業在從事經營或管理活動時,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或財產損失,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比如各種公共設施場所、工廠、辦公樓、學校、醫院、商店、展覽館、動物園、賓館、旅店、影劇院、運動場所,以及工程建設工地等,均存在著公眾責任事故風險。這些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等均需要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來轉嫁其責任。
此外,公眾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中獨立的、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保險類別,有保險標的無形、適用范圍較廣、表現形式豐富三個具體特點。
數據顯示,在2018年中國責任保險分類保費中,公眾責任類保費收入份額最高,占比為32.4%。其次,雇主責任類占比27.3%,產品責任類占比11.3%,職業責任類占比8.7%。
其實,公眾責任險已成為兼具社會管理功能與保護公眾切身利益的險種普遍被公眾接受和使用,但我國消費者對公眾責任險認知率仍然偏低。統計數據顯示, 責任險是美國財險行業除車險、綜合保險以外的最大險類,2018年美國責任險占財產險比為21.2%。據2016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全球責任險平均占比高達15%,而中國迄今為止最高不超過7%。
據銀保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2010-2020年,我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在財產保險公司原保險保費中的占比逐年提升,但占比仍然位于較低水平。如下圖所示,2020年,財產保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共13584億元,財產保險公司責任保險保費達901億元,占比達到6.6%。
作為責任險中比例最高的公眾責任險,我國消費者對其的認知比較少。其實,公眾責任保險一般規定,被保險人在固定場所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由于公眾責任保險保費低廉、分散且風險太大,保險公司方面對該部分的業務積極性也并不高。特別是,消費者的認知程度較低、企業方的風險意識較弱,我國公眾責任保險市場一直發展較為緩慢。
是機遇也是挑戰,業內人士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的健全,未來中國責任險發展潛力較大。部分責任事件如網購退貨展現出的“責任觸發高頻詞、保費金額低賠付”的特點,和傳統保險低頻高賠付有很大不同通過數據聯動可以有效提升賠付效率,降低運營成本,高頻碎片化責任保險迎來發展機遇。█
責任編輯:陳嘉輝
作者
新浪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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