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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指控著眼馮明昌 南海華光案真相難現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7日 12:02 和訊網-《財經》雜志

  華光案首批五起案件開庭,檢方指控著眼于馮明昌為騙貸主導,對“誰控制馮明昌”并無明晰解答

  □ 本刊記者 龍雪晴 葉逗逗/文

  備受關注的“廣東南海華光74億騙貸案”(下稱華光案)首批五起案件在春節后完成庭
審,目前,包括涉案主角馮明昌及當地財政局長、銀行行長在內的一干犯罪嫌疑人正在等候判決。

  首場庭審于2005年1月17日開庭,南海華光裝飾板材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統稱華光公司)的私營企業主馮明昌出庭受審。末場庭審于春節長假結束后不久的2月18日開庭,受審者為原中國工商銀行南海支行行長林裕行。

  這是華光案調查結束后首批付諸司法審理的案件。

  華光案于2003年春案發——國家審計署廣州特派辦在調看工商銀行廣東分行信貸數據時,發現南海支行有數十億元貸款流向華光公司,批貸手續可疑,且長期未能收回。

  之后,廣州特派辦將調查結果上報審計署。當年8月6日,經溫家寶總理批示,中央紀委、監察部、公安部等迅即組成工作組,會同廣東有關部門近200人組成“806專案組”,進駐南海深入調查。

  2004年年底,“806專案組”基本完成調查工作,撤出南海。來自專案組的權威消息稱,華光案涉及黨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及社會人員共計233人,其中廳級干部7人、處級干部13人;80名國家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馮明昌等6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目前已開庭的首批五起案件視之,相關受審者均為華光案最核心的涉案人,但其被控罪名多為行賄受賄;即便是主角馮明昌亦只被控騙貸6億余元,其案值遠遠少于去年6月李金華審計長向全國人大所作審計報告中提及的74億元騙貸總額。而庭審所披露出的事實片斷,充其量也只為人們勾勒出一幅官者以權謀私、商者行賄騙貸的官商勾結場景。

  但是,這一簡單邏輯并不能完全解釋圍繞華光案的種種疑問,更無法觸及生成這一駭人大案的制度本源。“誰控制馮明昌”這一根本問題,迄今在司法層面上依然沒有明晰解答。

  區區6.2億元指控

  1月17日,48歲的馮明昌身著藍色囚衣走上佛山市南海區法院的被告席,控方來自佛山市檢察院,主審方則是來自佛山市中級法院的法官。

  檢方對馮明昌的控罪有三,分別為貸款詐騙罪、行賄罪和向單位行賄罪——

  其一,指馮將多年停止經營的“南海粵華裝飾板材廠”虛構成一個有25億元資產規模和2.83億元年利潤的公司,并使用虛假經濟合同、證明文件,偽造產權證明作擔保,向銀行申請巨額貸款。自1999年以來,馮實際騙取工行南海支行貸款人民幣6.2062億元。獲得貸款后,馮將部分資金通過地下錢莊轉移海外進行所謂投資,造成巨額資金無法追回;

  其二,指馮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1999年至2003年間,先后多次向工行廣東省分行、南海財政局、工行南海支行、南海沙頭鎮國土分局多名領導及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3340.8萬元、港幣132萬元、美元2.5萬元;

  其三,指1995年至2003年間,馮為違規取得工行南海支行巨額貸款,多次以利息差、贊助款、業務費、聯誼費、購車款的名義向該行行賄,共計人民幣5508萬元。

  庭審自1月17日上午8時半開始,至1月18日晚23時結束。

  庭審首日,馮顯得情緒低落,面對法官詢問,均請求由其辯護小組代為回答。庭審次日,馮承認自己“犯錯”,但對所控貸款詐騙罪拒不承認。當控方指控其行賄時,馮則辯稱是官員主動索賄,他是“被逼行賄”。

  此前,依照“806專案組”相關調查結果,華光公司歷年僅在工行南海支行就累計騙貸74.21億元。華光案所涉借貸總額更在百億元之上,涉及八家金融機構和南海市財政資金。而檢方最終對馮明昌的指控,僅落在1999年后馮以粵華板材廠名義向工行南海支行申請的三筆共計6.2062億元的貸款上。

  對此,馮明昌的主辯護律師江少周對《財經》表示,華光及其關聯公司有十多家,多家公司均有貸款行為,但檢方惟獨對粵華板材廠的三筆貸款進行指控。這是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的刑事責任。

  而粵華板材廠曾于1998年10月向工商部門申請“從1999年1月1日到12月2日停止經營”。控訴機關以這點為由,把在此期間以粵華板材廠名義貸款的行為推到馮明昌個人身上,并提出指控。辯護人對此表示異議。

  江少周在法庭上辯稱,馮明昌并無騙貸的主觀故意,以粵華板材廠名義所作貸款是“單位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對此,控辯雙方一度在法庭上激烈爭論。

  此外,對于華光案的整體騙貸資金究竟有多少,審理全程中只以“巨額貸款”統稱,而并無明確數字說明。對于解釋南海華光案最為關鍵的騙貸資金流向問題,庭審過程中亦鮮有提及。

  比如,對馮明昌的起訴書在提及一筆2.4億元人民幣貸款的去向時,只用“部分轉入個人賬號后非法買賣外匯轉出境外”一句話輕輕帶過。至于轉出境外之后究竟去向哪里,又做何用途,則未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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