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施羅德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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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21:5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經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報證監會審批或備案。 3.基金合同修改后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修改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3、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而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4、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情況。 二十七、爭議的解決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本合同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四、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本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十九、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銀城中路188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謝紅兵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2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復興路甲2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環北路100號金玉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明生 成立時間:1979年2月23日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 注冊資本:1338.65億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發(1979)05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人民幣存款、貸款、結算業務;居民儲蓄業務;信托貸款、投資業務;金融租賃業務;外匯存款;外匯匯款;外匯投資;在境內、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幣票據貼現;外匯放款;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境內、外外匯借款;外匯及外幣票據兌換;外匯擔保;保管箱業務;征信調查、咨詢服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業年金托管;委托資產托管;信托資產托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托管;農村社會保障基金托管;投資連接保險產品的托管;收支賬戶的托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內證券投資托管。 三、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財產的投資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資比例、基金財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和支付等事項進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投資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財產、按時將贖回資金和分紅收益劃入專用清算賬戶、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動用基金財產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在業務監督、核查中的配合、協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托管的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對于因基金投資、基金申(認)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托管人處的,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基金財產接收報告。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基金托管專戶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 2、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和債券托管賬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訂補充協議,進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托管人對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責任。 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則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保管。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