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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田資源優選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說明書(1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7日 23:39 證券時報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資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及其它約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0)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并按有關規定計算和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4)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1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它法律行為;

  20)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3)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5)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6)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0)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1)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5)按規定制作相關帳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6)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7)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持有基金份額過程中獲得的不當得利;

  6)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1、召開事由

  (1)需要決定下列事項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變更基金類別;

  2)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3)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4)終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5)如在上述第4條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會議的議事程序以及表決方式;

  (4)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5)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6)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7)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4、會議召開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參加會議,不影響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有效性。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召集人可僅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收取書面表決意見,而不影響通訊開會方式的有效性;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變更、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30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以通訊方式開會的通知后,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增加、減少或修改需由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兩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督員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由會議召集人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下列基金合同的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應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后方可變更。

  1)變更基金類別;

  2)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3)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4)終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2)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公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且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

  3)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4)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2、基金合同的終止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3)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四)爭議的處理

  基金合同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基金合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對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8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管機構各2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散發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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