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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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5日 18:03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二十一、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前言 (一)訂立《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本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本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民法通則》、《基金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2、基金投資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時,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所有權利和利益,承擔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所有義務,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應視為其對本基金合同所有條款和條件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3、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同時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三)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 (3)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4)根據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并收取基金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 (5)擔任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注冊登記費用;選擇和更換注冊登記代理機構,并對其注冊登記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展認購、贖回、基金轉換等業務; (7)在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拒絕和暫停受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8)依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12)選擇、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代銷機構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應由基金財產負擔的因處理基金事務所支出的其他費用以及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基金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4)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對其所投資的企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或行使因投資于其他證券產生的權利; (15)本基金合同終止時,組建或參加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2)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3)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它業務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這些業務; (4)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確保分別管理、分別計帳;保證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確保分別管理、分別計帳。 (6)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基金管理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基金財產,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將基金財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基金財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7)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對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資產凈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認、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2)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編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3)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4)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15)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連帶承擔基金托管人的責任; (18)依據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2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21)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過錯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行使追償權; (22)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4)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7)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8)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資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如認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4)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財產; (5)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進行證券投資;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8)設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財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3)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負責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等基金定期報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5)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15年以上; (16)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7)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和贖回款項; (18)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2) 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3)按照規定和基金合同等協議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2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依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本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剩余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2.本基金除對各級基金份額計提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用外,各級基金份額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的其他合法權益。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相關業務規則;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財產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返還持有基金過程中獲得的不當得利;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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