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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5日 18:03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釋 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基金合同: 指《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托管協議》: 指《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運作辦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銷售辦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元: 指人民幣元

  本基金、基金: 指依據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銷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委托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具備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和其他業務的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指定媒體: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和互聯網網站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按有關規定于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編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并在指定媒體公告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法人、社會團體、其它組織或投資主體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額開始發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額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達到規定的條件后,并按規定辦理了驗資和備案手續、得到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限: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請日

  認購: 指在募集期內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資者賣出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換: 基金轉換是基金管理人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一種服務。

  基金份額等級: 本基金分設兩級基金份額:A級基金份額和B級基金份額。兩級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收取不同的銷售服務費并分別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凈值增長率

  A級基金份額: 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等級

  B級基金份額: 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等級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收益的過程

  攤余成本法: 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基金九十日年化凈值增長率: 指以最近九十日(含節假日)凈值增長率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指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務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情侶南路428號九洲港大廈

  辦公地址:廣州市體育西路189號城建大廈27、28樓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法定代表人:梁棠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人:婁利舟

  聯系電話:020-83918088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廣東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1/4

  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1/6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12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梁棠先生,董事長,學士,1958年生。歷任廣東省財政學校副校長,廣東粵財實業發展公司總經理,廣東粵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

  葉俊英先生,董事總經理,碩士,1963年生。曾任中國南海石油聯合服務總公司企業管理部科長、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裁。

  張優造先生,董事副總經理,碩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業務發展部經理,廣東證券公司發行上市部經理、深圳證券業務部總經理、基金部總經理。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年生。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營業部總經理、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公司副總裁,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

  翁振杰先生,董事,碩士,1962年生。曾任重慶益民信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陜西國力實業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北京中關村通信網絡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現任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總裁。

  劉鷹先生,董事,碩士,1970年生。曾任廣西信托投資公司深圳證券營業部部門經理,青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改名為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營業部、交易部經理,現任美的技術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佟志廣先生,獨立董事,1933年生。歷任中國駐印度、緬甸大使館商務處秘書,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秘書,中國駐美國聯絡處商務秘書,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副總經理,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常務董事、副董事長、總經理,香港港口發展局委員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長、董事。1991年2月任對外經濟貿易部副部長,在擔任副部長期間曾任中國"復關"首席談判代表,中美貿易談判代表團團長。1994年4月任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長、黨組書記。曾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外事委員會委員,中國-歐洲議會友好小組副主席。

  項兵先生,獨立董事,加拿大ALBERTA大學管理學博士,1962年5月生。歷任加拿大CALGARY大學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學講師,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EMBA及高級管理培訓部主任,現任長江商學院院長。

  謝石松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博士,1963年生。現任中山大學教授、法律學系國際法教研室主任,中山大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曾兼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編輯委員會委員、廣東省律師高級專業資格評審委員會和廣州市律師高級專業資格評審委員會委員,武漢大學法學院和西北政法學院兼職教授,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張紅娜女士,監事長,經濟師,1954年生。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金融管理處副科長、非銀處科長。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任中天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少波先生,監事,1960年生,曾任暨南大學金融系系主任,現任暨南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廖智先生,監事,碩士,1971年生。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

  張南女士,督察長,博士。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2001年10月加入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兼監察部總經理。

  2、基金經理介紹

  林海,男,1972年5月生,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金融學碩士,8年證券從業經歷。1993至1997年在萬國證券公司湖北武漢營業部從事客戶管理和投資研究工作。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

  沈濤,男,1966年6月生,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9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海南證券公司上海業務部經紀業務主管、君安證券業務經理、廣發證券公司研發中心研究員。2004年8月至今,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現任行業研究員和基金經理助理。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董事總經理葉俊英先生、投資總監江作良先生以及基金投資部總經理兼研究部總經理肖堅先生。

  葉俊英,同上

  江作良,碩士,1966年生, 11年證券從業經歷。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發中心副總經理,投資自營部副總經理、總經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資管理部總經理、科匯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易方達平穩增長基金基金經理。

  肖堅,碩士,1969年生,12年證券金融從業經歷。曾任香港安財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粵信(香港)投資有限公司業務部副經理、廣東粵財信托投資公司基金部經理。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助理、投資管理部常務副總經理、科翔基金基金經理,現任公司總裁助理、基金投資部總經理兼研究部總經理,易方達策略成長基金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 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 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監察部定期對公司制度、內部控制方式、方法和執行情況實行持續的檢驗,并出具專題報告。

  4. 關于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 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 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并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于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 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并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 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并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對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公司通過復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并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信息披露負責人,并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 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并保證監察部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監察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了充足的人員,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 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 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 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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