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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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5日 18:03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認購戶數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招募說明書》停止認購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作它用。認購款項在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并將已募集資金加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結束后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額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內,當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具體方案。 在基金存續期間內,如果有效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宣布本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法律、法規或證券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基金投資者范圍 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二)申購、贖回的場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 2、各代銷機構開辦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網點。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的銷售機構及網點,并按規定予以公告。 條件成熟時,投資者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銷機構以電話或互聯網等其他電子交易方式進行申購、贖回。 (三)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15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15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和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應在申購、贖回開始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公告。 申購、贖回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體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規定。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原則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四)申購、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后確認的份額后贖回; 4. 當日的申購、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應最遲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購、贖回的程序 1.申購、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提交贖回申請時,帳戶中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在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間段內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贖回的申請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請的網點進行成交查詢。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者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關規定將贖回款項于T+1日從基金托管賬戶劃出,經銷售機構劃往投資者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說明書有關規定處理。 (六)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首次申購A級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首次申購B級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投資者通過直銷中心首次申購A級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首次申購B級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A級基金份額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B級基金份額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采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本基金B級基金份額不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基金份額贖回。 單筆贖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級基金余額不足500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該級基金全部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托管的該級基金余額不足50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級基金剩余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有關申購、贖回的程序和數額限制以及在銷售機構保留的最低份額限制,但應最遲在調整生效前三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贖回的費率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費率均為零。 (八)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基金份額凈值 例一:假定T日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A級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A級基金份額 申購金額 10,000元 基金份額凈值 1.02元 申購份額 9,803.92份 申購份數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財產。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 例二: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00份A級基金份額,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A級基金份額 贖回份額 10,000.00份 基金份額凈值 1.02元 贖回份額 10,200.00份 贖回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由基金財產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其計算公式為:計算日該級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級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級基金總份額。 (九)申購、贖回的注冊登記 1.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工作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工作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工作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后的余額)與凈轉出申請(轉出申請總數扣除轉入申請總數后的余額)之和超過前一日基金總份額數的10%,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該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該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該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其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將自動順延至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其贖回申請全部得到滿足為止。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也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代銷機構的網點刊登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4)本基金連續兩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時,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和轉出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發生上述拒絕申購的情形,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應全額退還投資者。 基金管理人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的方式包括: (1)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筆或某數筆申購申請; (2)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全部申購申請; (3)按比例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申購申請。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它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時,將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3.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4.基金暫停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凈值增長率。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凈值增長率。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凈值增長率。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九十日年化凈值增長率。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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