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紅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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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11:1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總經理:范勇宏 聯系人:張弘? 聯系電話:(010)88066688 傳真:(010)88066566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3800萬元,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凌新源先生:董事長,碩士。現兼任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曾任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中國鋼鐵工貿集團公司總裁助理、中國冶金進出口總公司總裁助理、北京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業務部副經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長、總經理,博士。曾任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華北業務總監、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四營業部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干部。 樊大志先生:董事,碩士。現任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曾任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資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部副經理、計財部副經理、資金管理部副經理、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 范劍先生:董事,碩士。現任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曾任中國煤炭工業進出口集團公司市場部副總經理。 李洋先生:董事,學士。現任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產保全部總經理。曾任北京市財政局外事財務處處長。 王邦志先生:董事,碩士。現任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曾任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信貸部項目經理、證券總部總經理。 王連洲先生:獨立董事。現已退休。中國《證券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組織者和參與者。曾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印制造幣局工作。 龍濤先生:獨立董事。現任海問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央財經大學會計系副教授。曾在畢馬威國際會計公司紐約分部從事審計和財務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獨立董事。現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資產管理中心主任,并兼任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委員。 魯明泓先生:獨立董事。現任南京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哥倫比亞大學客座研究員。曾在美國哈佛大學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劉芳勤女士:獨立董事,高級經濟師。現已退休。曾任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朝陽支行副行長、吉林省長春市計劃委員會副處長。 周偉明先生:監事,碩士。現任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發展中心高級研究員、市場研究部經理、副總經理。曾任江蘇聯合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研究員、上海分部經理。 李紅薇女士:監事,博士。現任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兼計財部總經理。曾任北京會計公司、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經理。 瞿穎女士:監事,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業務主管。曾就職于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泰康人壽保險公司。 戴勇毅先生:執行副總經理,碩士。曾任萬國證券公司基金部基金經理、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副總經理。 李操綱先生:副總經理,博士。曾任南京民信投資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門副總經理。 滕天鳴先生:副總經理,碩士。1998年11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工會主席和機構理財部總經理等。 2.本基金基金經理 孫建冬先生:33歲,經濟學博士。證券從業經驗9年。曾就職于中國銀河證券資產管理總部、華鑫證券公司、嘉實基金管理公司、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證券研究和投資工作。2004年7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公司,現任華夏大盤精選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3.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范勇宏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戴勇毅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王亞偉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投資總監。 郭樹強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總監、基金管理部副總經理,興和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文鳴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 石波先生:華夏回報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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